10月14日,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案件,被告人公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后,天津首例因高空抛物入刑的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某日晚7时30分许,租住在南开区某居民楼6楼某单元的公某某在饮酒后,向紧临其居住的住宅楼的街道抛扔菜墩、酒瓶子、砖头、墩布把、凉席等杂物,并将停放在道旁的一辆标致牌汽车砸坏。路人经过此地发现有人抛扔物品后报警。公安机关于案发当日在公某某租住的单元房内将其传唤到案。经鉴定,公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3.7mg/100ml,受损车辆价格认定为人民币537元。案发后,公某某赔偿了车主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庭审中,公某某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所提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公某某故意高空抛物,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社区评估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该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处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