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截至2019年底,60岁及以上人口达2.54亿,失能人员超4000万,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成为越来越迫切的社会需求。

  昨天(9月16日),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印发的《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正式公布,增设天津等14个试点城市和地区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城市,试点期限2年。试点阶段,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将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起步,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原则上筹资由单位和个人缴费按同比例分担。

  参保对象和保障范围

  试点阶段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起步,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随试点探索深入,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资金筹集能力和保障需要等因素,逐步扩大参保对象范围,调整保障范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明确的试点城市和吉林、山东2个重点联系省份按本意见要求继续开展试点,其他未开展试点的省份可新增1个城市开展试点,于今年内启动实施,试点期限2年。未经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同意,各地不得自行扩大试点范围。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城市名单

  资金筹集

  完善多元筹资机制,均衡各方责任,建立稳定、可持续的多元筹资渠道,提出3方面措施:

  一是科学确定筹资水平。综合本地区群众护理服务需求和护理服务业发展情况,科学测算资金需求,合理确定统筹地区年度筹资总额。

  二是建立责任均衡的独立筹资渠道。明确职工参保人群筹资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缴费责任原则上按1:1比例分担。优化筹资结构,采取费率平移的办法,提出从单位缴纳的职工医保费中划出一部分作为长期护理保险的单位缴费,建立长期护理保险独立筹资渠道,不新增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可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扣缴。

  三是对困难人群参保缴费作出安排。鼓励通过财政等其他筹资渠道对特殊困难退休职工缴费给予适当资助,帮助困难群体进入保障网。

  待遇支付

  明确待遇支付程序、范围、水平,完善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细化4方面政策:

  一是待遇享受上,明确失能状态持续6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依申请并通过失能评估认定的,方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二是支付范围上,明确基金主要用于购买和支付协议机构和人员提供的基本护理服务费用。

  三是支付政策上,明确基金支付水平总体控制在70%左右,发挥保基本功能。支付方式与护理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相适应。通过实施差别化待遇保障政策,鼓励参保人更多利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

  四是与其他相关制度衔接上,发挥长期护理保险资源平台作用,做好制度间的资源、功能、服务衔接,形成保障合力。

  同时,《意见》提出,要健全基金管理,明确参照现行社会保险有关制度执行,基金单独建账、单独核算;引入和完善第三方监管机制,加强对经办服务、护理服务等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相应的绩效评价、考核激励、风险防范机制。加快系统平台建设,实现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打破信息孤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