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的健康,关系着每个家庭的幸福指数。

  老年人,对医疗和护理服务有着较强的需求,如何为老人提供优质的医养服务?老人在养老院内就医医保能报销吗?如何让失能失智老人获得专业照护?天津方案来了!

  为更好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需求,促进天津医养结合加快发展,近日,天津市卫健委等10部门制定《天津市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实施方案》。《方案》内容涉及医养结合医保政策、商业保险机制、人才支持等方面。

  主要目标

  以健康天津行动为引领,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医养结合服务政策体系、标准规范等;强化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有效衔接,规范医养签约服务合作,提升医养结合服务质量,巩固医养签约服务全覆盖;加快推动医养结合机构建设,鼓励医养结合服务机构投资主体多元化,支持开办连锁化、品牌化、标准化的社区嵌入式医养结合机构;拓宽医养结合服务模式,继续推进医养护一体化服务病房建设和家庭病床服务,通过“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机构为失能老年人提供入户居家护理服务,满足我市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的生命生活质量。

  主要任务与保障措施

  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服务▼ 

  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签约服务机制,实现医养签约服务100%覆盖。

  鼓励养老机构中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参加医联体建设。

  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

  社区医养结合服务▼ 

  重点为社区(乡镇)失能(含失智)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鼓励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改扩建一批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为长期卧床、行动不便及失能和半失能的老年人提供入户居家护理服务。

  医保政策▼ 

  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正式运营3个月后,即可按有关规定提出医保定点申请。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得用于支付生活照护等养老服务费用。

  商业保险机制▼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大力发展医养保险,让保险人在生前失能时提前获得保险金给付,用于护理费用支出。

  人才支持▼ 

  鼓励引导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增设相关专业和课程,鼓励用人单位与学校合作,开展“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的培养模式。

  支持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鼓励退休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引导职业院校护理及相关专业毕业生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务人员享有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职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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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实施方案

  天津市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积极推进医养结合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更好满足我市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需求,促进我市医养结合加快发展,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2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卫老龄发[2019]60号),结合本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主要任务 

  (一)鼓励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签约合作

  鼓励养老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医院和老年病专科医院等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建立签约服务机制。保持医养签约服务覆盖率100%。

  养老机构可通过服务外包、委托经营等方式,由医疗卫生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在养老机构设立服务站点。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具备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功能的医疗机构紧密对接,建立协作机制。

  (二)推动医疗养老联合体发展

  鼓励养老机构中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参加医联体建设,畅通双向转诊渠道,为老年人提供便利化、连续性、全流程的医疗服务。探索将区域内的养老机构作为医联体合作共建单位,把二、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的优质医疗资源辐射到养老机构,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承接医疗机构内需长期照护的失能老年人。

  (三)提升社区医养结合服务能力

  实施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工程,夯实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建设,重点为社区(乡镇)失能(含失智,下同)老年人提供集中或居家医养结合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设置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病床和养老床位,继续推进医养护一体化服务病房建设,全面推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家庭病床服务。

  鼓励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改扩建一批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建设,开办连锁化、品牌化、标准化的社区联入式医养结合机构。

  发挥中医药在治未病、慢性病管理、疾病治疗和康复中的独特作用,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产品和服务,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在社区养老机构内开设中医门诊,提供中医药服务。

  (四)支持医疗卫生服务延伸到家庭

  研究出台上门医疗卫生服务的内容、标准、规范,在基层医疗机构医护人员上门服务费的基础上,增设二、三级医疗机构医护人员上门服务费项目价格。充分发挥我市“互联网+护理服务”试点机构作用,为长期卧床、行动不便及失能和半失能的老年人提供入户居家护理服务。建立健全保障机制,落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政策,将不低于70%的签约服务费用于家庭医生团队内部分配,使上门服务的家庭医生通过提供优质签约服务和个性化服务合理提高待遇水平。提供上门服务的机构要投保责任险、医疗意外险、人身意外险等,防范应对执业风险和人身安全风险。

  (五)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

  进一步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养老机构内设诊所、卫所(室)、医务室、护理站,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养老机构举办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的(不含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执业登记“两证合一”。

  (六)支持医疗机构开展养老服务

  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涉及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可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已具备的上述相应资质直接进行登记备案,简化手续。收费标准原则上应当以实际服务成本为基础,综合市场供求状况、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核定。

  (七)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

  政府对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区域总量不作规划限制,并按规定享受税费、投融资、用地等有关优惠政策。支持社会办大型医养结合机构走集团化、规模化、连锁化发展道路。

  (八)加强医养结合服务监管

  医养结合服务的监管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民政部门配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纳入我市医疗质量控制管理体系。

  (九)加强医养结合信息化支撑

  推进健康、医疗、养老等大数据信息共享融合,打造覆盖家庭、社区和机构的智慧健康养老服务网络,推动老年人的健康、医疗和养老信息共享、深度开发和合理利用,加强老年辅助技术、智能服务机器人研发和推广应用。完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并加强管理,在老年人免费健康体检结束后1个月内告知其体检结果及健康指导建议,以历年体检结果为基础,为老年人建立连续性电子健康档案并提供针对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含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

  保障措施 

  (十)落实财政支持和税费优惠政策

  经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对其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按规定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享受小微企业等财税优惠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资金支持等扶持,水电气热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对医养结合机构按规定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优惠政策。

  (十一)加强土地供应保障

  市区两级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统筹考虑医养结合发展,做好用地规划布局,切实保障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发展用地。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应当以有偿方式用地。完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运维长效机制,对使用综合服务设施开展医养结合服务的,予以无偿或低偿使用,鼓励符合规划用途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用于医养结合机构建设。

  在不改变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可盘活利用城镇现有空闲商业用房、厂房、校合、办公用房、培训设施及其他设施提供医养结合服务。

  (十二)拓宽投融资渠道

  鼓励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养老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开办资金和发展资金。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医养结合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拓展多元化投融资渠道,发挥“投、贷、债、租、证”协同作用,加大金融对医养结合领域的支持力度。探索完善抵押贷款政策,拓宽信贷担保物范围。

  (十三)加大保险支持和监管力度

  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正式运营3个月后,即可按有关规定提出医保定点申请,定点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未能通过申请的,必须在3个月的评估期限结束后告知其缘由和整改内容,以方便其再次申请。巩固完善以基本医保为主体,大病保险为延伸,医疗救助为托底的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梯次减轻患者医疗费用负担,继续实施不同级别医疗机构医保差异化报销政策,对按规定转诊转院的患者连续计算住院起付线,实施签约服务机构惠民报销政策,引导建立基层首诊,双向转诊的合理就医诊疗秩序,积极推进按病种、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按床日等多元复合的医保支付方式,适时将符合条件的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厘清医疗卫生服务和养老服务的支付边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只能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疾病诊治、医疗护理、医疗康复等医疗卫生服务费用,不得用于支付生活照护等养老服务费用。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并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与基本医疗保险、长期照护服务体系有机衔接,切实满足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需求。

  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大力发展医养保险,针对老年人风险特征和需求特点,开发专属产品,增加老年人可选择的商业保险品种并按规定报批报备,重点发展老年人疾病保险、医疗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为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床位统一购买综合责任险,增强医养结合床位风险防范保障。鼓励深入社区为老年人购买商业保险提供全流程服务。借助“互联网+”新业态,发展自助投保、网上保全、快速理赔等便捷服务,研究引入寿险赔付责任与护理支付责任的转换机制,支持被保险人在生前失能时提前获得保险金给付,用于护理费用支出。加快发展包括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满足老年人护理保障需求。

  (十四)加快医养结合服务队伍建设

  将医养结合人才队伍建设分别纳入卫生健康和养老服务发展规划,鼓励引导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增设相关专业和课程,加强老年医学、康复、护理、健康服务与管理、社工、老年服务与管理等专业人才培养,统筹现有资源,设立医养结合培训基地,探索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科研机构,行业学会协会与医养结合机构协同培养培训模式,鼓励医养结合机构中护理人员参加养老护理职业培训,鼓励用人单位与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培训学校合作,开展“招工即招生、入企即入校、企校双师联合培养”的新型学徒制培养,加快培养医养结合服务发展的急需技能人才,依规给予资金支持。

  将养老护理员、家政服务员等职业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范围,企业职工、失业人员、农村劳动力等人员参加养老护理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职业培训包合格证书、培训结业证书)的,给予培训补贴。

  制定培训计划,分级分类对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服务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和安全常识培训,医养结合机构要优先招聘培训合格的医疗护理员和养老护理员。

  实施医师执业地点区域注册制度,支持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鼓励退休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引导职业院校护理及相关专业毕业生到医养结合机构执业。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务人员享有与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同等的职称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等待遇。

  来源 | 天津市卫健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