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下发关于调整社会救助范围和标准的通知,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980元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010元。

  此次还对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和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分别进行了调整。城乡低收入家庭范围由家庭月人均收入980元至1470元调整为家庭月人均收入1010元至1515元;城乡低收入家庭救助标准由每户每月294元调整为每户每月303元。

  城市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为由每人每月18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870元。农村特困人员供养(农村五保供养)的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8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87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月14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