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张女士因为玩蹦床,导致脚部骨折、韧带损伤,她一纸诉状将蹦床经营者告上法庭。

  7月6日,东丽区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民事赔偿案件。

  2019年7月4日,原告与其丈夫及女儿购票后到被告经营的位于天津市东丽区的一家蹦床娱乐场所。进入蹦床后,原告未能弹起,而是直接摔倒在蹦床底部,导致脚部受伤。事发后,原告丈夫将其送至天津医院就诊,其伤情经诊断为:左三踝骨折、左踝距腓前韧带及内侧三角韧带损伤。

  另查,被告在网络购票界面及该公园入场口、换鞋处及蹦床区均有《入场须知》的提示,《入场须知》内容告知了入场人员注意事项及自行承担全部风险等内容。在场地自由弹跳区,被告设置了《自由弹跳区安全须知》,主要内容为所有设备请在安全管理员的指导下进行玩耍等。庭审中,双方确认在原告提交的现场视频中,未显示有被告的安全指导人员在场。

  法院认为,原告购票后到被告经营的蹦床娱乐场所进行娱乐,双方建立娱乐服务合同关系。蹦床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娱乐活动,被告作为该娱乐场所的管理人,在经营中负有以积极行为的方式尽力保障游客人身安全的义务。综合审查原告受伤的原因,被告明显未尽到其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原告受到的伤害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应意识到此项活动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在游玩过程中也应当注意安全,因此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考量各方过错程度,本院确定被告赔偿原告合理损失的70%份额。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被告依照70%的比例赔偿原告魏某医疗费63528.4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0元、交通费140元、误工费12915元、护理费5166元、营养费2100元、鉴定费1050元,共计85459.41元。

  来源:东丽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