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修订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送审稿中规定,新建城镇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本市相关规划和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
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养老服务需要,通过建设、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养老服务设施。
送审稿要点↓↓
新建城镇住宅小区应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新建城镇住宅小区应当按照本市相关规划和标准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民政部门参与验收。
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养老服务需要,通过建设、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养老服务设施。
鼓励建立老年日间照料中心
鼓励具备条件的城乡社区建立老年日间照料中心,为日托老年人提供餐饮、休息、娱乐、简易护理、老年教育等服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补贴、补助、购买服务等方式,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重残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需求。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服务满意度等情况,对本辖区内从事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组织服务质量定期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在社区公开。服务满意度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退出社区老年服务中心。
鼓励、支持企业和社会组织运用信息化手段,创新养老服务模式,开发和推广居家社区智能终端产品和应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紧急呼叫、远程医疗、无线定位、安全监测、家政预约、物品代购、费用代缴、服务转介等服务。
鼓励和支持利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场所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老年教育活动。
政府兴办的养老机构应以收住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为主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保证收住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的老年人,并提供无偿的供养、护理服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以收住失能半失能老年人为主,优先安排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孤寡、高龄老年人。
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收住失能半失能老年人。
政府运营的养老机构按照非营利原则,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以公建民营、委托管理等方式运营的养老机构,具体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运营者依据委托合同等合理确定。
养老机构应当将养老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开,实行明码标价,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调整、改造、提升现有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保证农村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在保证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的前提下,可以向社会开放。
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可纳入医保
市和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支持养老机构设立老年医院、康复医疗中心、护理中心等医疗机构,或者在其内部设置门诊部、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卫生服务场所。对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
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应当开展双向合作,形成医疗护理与养老服务之间的转介机制,建立康复病床、预约就诊、双向转诊、急诊就诊等医疗服务绿色通道。
市和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等部门应当支持医疗机构按照规定设立养老机构、设置老年病专科和门诊。鼓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利用现有资源,内部改扩建医养结合服务设施,为城乡社区失能老年人提供集中或居家医养结合服务。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注册护士到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执业或者在养老机构内开办门诊部、医务室、护理站。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和其他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调理养生等健康服务。
经济困难老人可申请补贴
经济困难需要生活照料的老年人,由本人或者其家属申请,经民政部门组织评估并审核后给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护理补贴。
来源 | 天津市司法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