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医疗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打击暴力杀医伤医以及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等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日前,天津制定《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拟将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人员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实施15项联合惩戒措施。

  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是指因实施或参与涉医违法犯罪活动,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以上处罚,或者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自然人。

  其中,涉医违法犯罪活动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在医疗机构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损毁公私财物的;

2、扰乱医疗秩序的;

3、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

4、侮辱恐吓医务人员的;

5、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的;

6、教唆他人或以受他人委托为名实施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的。

  联合惩戒措施

  1、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

  实施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市人社局。

  2、督促保险公司严格执行财产保险产品中关于失信责任人的费率调整措施。

  实施单位:天津银保监局。

  3、将其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作为限制享受优惠性政策的重要参考因素。

  实施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天津海关、市市场监管委。

  4、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实施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委。

  5、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实施单位:市委编办。

  6、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实施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等单位。

  7、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道德模范”、“劳动模范”等荣誉。

  实施单位:市文明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有关单位。

  8、对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并被人民法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或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实施单位:中国民用航空天津安全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委、北京铁路局天津办事处、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规划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高级人民法院。

  9、将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和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并通报其所在单位。

  实施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高级人民法院。

  10、将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人的相关信用信息依法通过“信用中国(天津)”网站及其他主要新闻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实施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

  11、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公司的部分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保险中介业务许可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备案的重要参考。

  实施单位: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

  12、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案的参考。

  实施单位:天津证监局、天津银保监局。

  13、将违法失信信息作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时的参考。对存在失信记录的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重点关注。

  实施单位:天津证监局。

  14、限制享受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

  实施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单位。

  15、在申请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审核相关许可的重要参考。

  实施单位:市通信管理局、市委网信办。

  联合惩戒工作机制

  

  01 惩戒名单推送

  市公安局每月定期汇总全市因实施或参与涉医违法犯罪活动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责任人名单信息及受惩戒起止时间,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和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

  市高级人民法院每月定期汇总全市因实施或参与涉医违法犯罪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人名单信息及受惩戒起止时间提供给市卫生健康委。由市卫生健康委将该信息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和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

  02 联合惩戒办理机制

  各联合惩戒实施单位要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相关惩戒措施的具体办理流程,并登录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查询惩戒名单信息后,根据《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约定的内容实施惩戒。各联合惩戒实施单位于联合惩戒实施后及时将实施情况在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进行填报。市卫生健康委通过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查询统计联合奖惩案例。市市场监管委将联合惩戒案例及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

  03 联合惩戒退出机制

  联合惩戒的实施期限自行为人被治安或刑事处罚结束之日起计算,满5年为止。期间再次发生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的,惩戒期限累加计算,并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和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及时更新惩戒名单信息。惩戒期届满即退出联合惩戒,各联合惩戒实施单位停止实施惩戒措施。

  04 联合惩戒动态管理机制

  因复议、诉讼等原因,导致治安处罚结果撤销的,市公安局要及时将信息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撤销,相关实施单位应及时停止惩戒措施。

  因复议、诉讼等原因,导致刑事处罚结果撤销的,市高级人民法院要及时将信息提供给市卫生健康委,由市卫生健康委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天津)、天津市市场主体联合监管系统撤销,相关实施单位应及时停止惩戒措施。

  各项惩戒措施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来源 | 天津市卫健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