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对文明祭扫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第二十四条规定,殡葬、祭扫活动应当摒弃陈规陋习,抵制封建迷信。

  第三十四条规定,民政部门应当提升社区治理水平,推进美丽社区建设;加强教育引导,推进文明祭扫,规范殡仪服务。

  第七十二条规定,在殡葬、祭扫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一)在公共区域摆放纸牛、纸马等迷信用品,搭设灵棚,吹打念经,“送路”的;

  (二)在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焚烧纸牛、纸马、冥币等迷信用品或者花圈、花篮等丧葬用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