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严厉打击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有效保护野生动物资源及重要栖息地,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拟制了《关于发布天津市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通告(征求意见稿)》。

  意见稿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决定重新划定我市禁猎期。

  

  为严厉打击乱捕滥猎陆生野生动物违法行为,有效保护我市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安全和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决定重新划定我市禁猎期。

  禁猎期有效期5年,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禁猎。

  禁猎对象包括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天津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猎捕的其他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申请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按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在禁猎期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 |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