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卫生健康领域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自我市启动一级响应以来,市、区两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机构依法行政,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持续开展疫情防控期间卫生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卫生健康领域违法行为,查处一批相关违法案件。为警示震慑违法行为,提示提醒广大市民,现将近期我市立案查处的公共场所案件信息通报如下:
1.2020年02月14日,和平区卫生健康委监督员对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卫津路分公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和平区卫生健康委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拟对汉庭星空(上海)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卫津路分公司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2.2020年02月04日,河西区卫生健康委监督员对天津河西区福康苑快捷旅店(高某某)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10月01日至2020年02月04日擅自在河西区天塔街道环湖南里七区环湖西路13号增1号2楼开展住宿服务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河西区卫生健康委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对天津河西区福康苑快捷旅店(高某某)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3.2020年02月03日,静海区卫生健康委监督员对天津市金宵宾馆有限公司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第一款(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静海区卫生健康委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对天津市金宵宾馆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4.2020年02月09日,静海区卫生健康委监督员在对天津市静海县春天客栈(佟某)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静海区卫生健康委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天津市静海县春天客栈(佟某)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