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关于实施第六阶段国家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要求,7月1日起本市将提前实施第六阶段国家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届时停止销售、注册登记和转入不符合“国六”标准的轻型汽车。

  停售非“国六”汽车

  ■ 7月1日起,对符合“国六”标准的新增轻型汽车办理注册登记或转入业务,未经生态环境部门确认的新增轻型汽车,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或转入业务

  ■ 准予在本市申领牌证的轻型汽车,7月1日起,办理新车注册登记前、外省市车辆转入本市前,须携带相关资料到本市机动车环保审核部门办理机动车环保确认单,并由机动车所有人上网查询车型是否符合排放标准

  这些情形可继续办理

  ■ 7月1日(不含)前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国五”标准轻型汽车,可于10月1日(不含)前注册登记

  ■ 外地转入本市的“国五”轻型汽车,机动车所有人凭转出地公安交管部门在7月1日(不含)前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的转出记录,可于10月1日(不含)前办理转入业务

  ■ 机动车所有人因住所地迁出外地公安交管部门管辖,采取转籍信息网上转递方式申请转入本市的“国五”轻型汽车,应在7月1日(不含)前的工作时间内,在本市公安交管部门办结转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