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赤膊、随意插队、“霸座”且不听劝阻,罚!

  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闯红灯,行人跨越护栏,罚!

  机动车不礼让行人、行车抛物,乘客干扰公共交通驾驶员正常安全行车,罚!

  公用部位堆放物品,遛狗不使用束犬链牵领、不及时清理犬只粪便,公共区域焚烧丧葬用品,罚!

  随地吐痰,私搭乱建,露天焚烧垃圾,罚!

  治理微小不文明,成就社会大文明。昨天,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将于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分为总则、文明行为基本规范、管理与促进、倡导与奖励、执法与处罚和附则等六章八十一条。重点围绕日常生活中的普遍性行为,以正面清单的形式作出规范,让人们在一部法规中了解日常生活中 “要求什么”“倡导什么”。同时,针对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的有损城市形象、与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极不相称、广大群众深恶痛绝的不文明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提高不文明行为违法成本。

  倡导什么──

  明确文明行为基本规范

  一言一行都要讲规矩

  人的行为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一部条例难以对所有行为都作出规范。条例主要从公共场所、交通出行、社区生活、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规范等方面,引导居民积极参与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自觉抵制不文明行为。

  在公共场所,主要从着装礼仪、遵守秩序、维护公共环境等方面作出规定。

  交通出行,主要从文明驾驶、行人文明通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使用共享交通工具、公交和出租车文明运营等方面作出规定。

  社区生活中,主要从邻里和睦、维护社区秩序和环境、文明养犬、移风易俗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保护生态环境方面,规定了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义务。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

  禁止什么──

  以重典治理不文明行为

  处罚情况录入信用信息系统

  条例对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不文明行为作出回应,按照地方立法的权限,将一些道德规范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规范,对现行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最高额度设定处罚;对现行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的,立足我市实际,设定处罚。特别是针对我市突出的不文明行为,在法治框架内,提高行为规范底线,提高不文明行为违法成本。

  在公共秩序方面:如对公共场所赤膊、大声喧哗、随意插队、“霸座”等行为且不听劝阻的,规定由接到报警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广场舞”音量过大扰民的,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屡教不改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在交通出行方面:如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闯红灯,行人跨越护栏的,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50元罚款。对驾驶机动车违规鸣喇叭,违规变道、掉头,行车过程中向车外抛物,不按照规定礼让、避让行人,不按照规定停车等行为,规定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干扰驾驶员正常安全行车的行为,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社区生活方面:如对在居民区道路、楼道等公用部位堆放物品,圈占绿地、空地等公共区域或者私自设置地锁等设施等行为,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强制清除,费用由违法责任人承担。对携犬出户未使用束犬链牵领或者未采取其他安全措施的,规定由公安机关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对未及时清理犬只在公共区域排泄的粪便的,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殡葬中在公共区域摆放纸牛、纸马等迷信用品,搭设灵棚,吹打念经,“送路”,以及在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场所焚烧纸牛、纸马、冥币等迷信用品或者花圈、花篮等丧葬用品等行为,规定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罚款。

  在公共环境和生态环境方面:如对随地吐痰、随处便溺的,规定由城市管理部门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露天焚烧落叶、秸秆、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的,规定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在建成区私搭乱建的,规定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除了明确处罚措施和执法部门外,条例还规定,不文明行为实施人对劝阻者进行辱骂、推搡、威胁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其不文明行为依法从重处罚。同时明确了行政执法部门对不文明行为作出处罚的,应当按照规定将处罚情况录入信用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