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住建委获悉,近日,市住建委拟定的《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将从明日起施行。“该办法对本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的监管进行规范,保证存量房屋交易资金安全,保护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市住建委工作人员说。

  该办法所称存量房屋,是指已被购买或者自建并已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存量房屋交易资金是指存量房屋出卖人与买受人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协议中约定的房屋价款,包括自有交易资金和贷款资金。

  据介绍,即将实施的新《办法》规定,本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实行政府监督、银行托管模式,遵循自愿选择、无偿服务原则。资金监管机构应通过全市统一的存量房屋交易资金托管服务平台,与不动产登记系统及各托管银行信息系统联网,实施存量房屋交易资金信息化监管。交易当事人可自愿选择是否接受托管银行资金托管服务。交易当事人选择接受资金托管服务的,可自行选择一家托管银行并与其签订存量房屋交易资金托管协议。

  新《办法》明确了各相关部门的应尽职责。新《办法》规定,登记机构应在收到托管的全部自有交易资金存入信息后,受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并在办理登记后将登记信息及时传至服务平台。托管银行应在完成不动产登记或者贷款资金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将托管资金划转至出卖人的收款账户中,同时将支付信息自动传至服务平台。

  此外,新《办法》还明确,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不得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不得利用客户资源和信息优势强制提供担保、金融等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