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2021年度十大影响性案例。此次发布的案例均为2021年审结生效,具有较大社会影响,是天津法院一年来审结的49.06万起案件中的典型代表。
“喂,你好,我是公安局的,你的银行卡涉嫌与一起案件有关,请配合调查……”“你要配合我们办案,不要告知你的家人,否则就是泄露国家机密……我们要核实你的资产情况,请将钱款迅速转移至安全账户……”这是本次市高院公布的一起跨国诈骗案中诈骗分子使用的话术。这个犯罪团伙躲藏在境外窝点,通过环环相扣的剧情和成套的话术层层引诱实施诈骗。
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刘某、张某某等39人受境外诈骗团伙招募,分批前往印度尼西亚巴厘省,租用当地一所别墅作为犯罪窝点,针对中国公民实施诈骗。该团伙层级分明、管理严密、分工明确,通过内部划分“电脑手”“一线”“二线”“三线”等诈骗小组,分工扮演不同角色,整个流程环环相扣,迷惑性极大。
其中,“电脑手”小组负责非法获取中国公民个人信息,选定目标受害人。“一线”小组成员通过网络改号软件,将电话号码设置为被害人当地公安机关电话号码,冒充警官谎称被害人的银行卡涉嫌其他地区公安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获取被害人信任后,提出让被害人到所谓“案发地”公安局配合调查等要求,同时将电话转至“二线”小组成员处。“二线”小组成员通过网络改号软件,将电话号码设置为“案发地”司法机关的电话号码,冒充警官、检察官,告知被害人涉嫌犯罪,并利用假通缉令等文书让被害人进一步陷入骗局,同时将电话转至“三线”小组成员处。“三线”小组成员继续冒充“案发地”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诱使被害人以转账、存现方式将资金转入所谓“安全账户”。经查,该团伙累计诈骗56名被害人,诈骗金额达442万余元。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张某某等39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拨打网络电话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均已构成诈骗罪,其在境外参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冒充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酌情从重处罚。综合各被告人在犯罪团伙中的地位、作用,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张某某等39人十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二十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宣判后,张某某等被告人提出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