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滨海高新区发布《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新经济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
▶对新引进企业新招聘员工,在津落户并与企业签署三年以上(含三年)劳动合同的,按年度发放租房和生活补贴。每人每年1.2万元,最长奖励3年。
▶面向为新引进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端人才给予资金奖励,其中:
年收入达30万元的人才,给予每人每年0.5万元资金奖励;
年收入达40万元的人才,给予每人每年0.8万元资金奖励;
年收入达50万元的人才,给予每人每年1.2万元资金奖励;
年收入达60万元的人才,给予每人每年1.6万元奖励;
年收入达70万元的人才,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资金奖励;
年收入达80万元的人才,给予每人每年2.5万元资金奖励;
年收入达90万元的人才,给予每人每年3万元资金奖励;
年收入达100万元及以上的人才,给予每人每年3.5万元资金奖励。
政策有效期内,最长奖励3年。
《办法》详情如下↓
适用范围
适用于商事(工商)登记、税务和统计关系均在滨海高新区内,符合国家规划布局和产业政策,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新经济服务业企业。重点支持的产业方向包括:总部经济、平台经济、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无人驾驶、量子科技、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本办法中“新引进企业”指“2021年1月1日后,在滨海高新区内新注册或由区外新迁入的新经济服务业企业”。
办公用房奖励
新引进企业在滨海高新区范围内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经确认符合条件的,首年按照总面积不超过企业办公人数10平米/人/年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价格的70%,每家企业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第二年起仍申请补助的企业,要求其上年度对滨海高新区综合贡献不少于100万元。补助期限不超过3年。
新引进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 按照其首次装修办公用房实际发生费用30%的标准,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装修补助。
经营贡献奖励
新引进企业年营业收入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时,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资金奖励。
总部落户奖励
对在滨海高新区新设的总部企业(民营总部及外资总部),经确认符合条件的,按实收资本和综合贡献给予最高3000万元奖励。
人才引育奖励
对新引进企业新招聘员工,在津落户并与企业签署三年以上(含三年)劳动合同的,按年度发放租房和生活补贴。每人每年1.2万元,最长奖励3年。
高端人才奖励
面向为新引进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高端人才给予资金奖励,其中,年收入达30万元的人才,给予每人每年0.5万元资金奖励;年收入达40万元的人才,给予每人每年0.8万元资金奖励;年收入达50万元的人才,给予每人每年1.2万元资金奖励;年收入达60万元的人才,给予每人每年1.6万元奖励;年收入达70万元的人才,给予每人每年2万元资金奖励;年收入达80万元的人才,给予每人每年2.5万元资金奖励;年收入达90万元的人才,给予每人每年3万元资金奖励;年收入达100万元及以上的人才,给予每人每年3.5万元资金奖励。政策有效期内,最长奖励3年。
荣誉资质奖励
对首次入选“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对当年获得工信部认定的工业互联网平台牵头单位,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国家级、天津市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认定,首次获得信息安全、数据管理、信息系统集成、文化视听、游戏娱乐等领域资质认证、许可、版权等,根据具体情况,给予5-200万元的奖励。
生态营造奖励
支持人工智能、虚拟现实、区块链、云计算和大数据、互联网等平台型企业(业务规模随用户增长扩大、收取平台服务费用的企业)开放核心应用、内容等平台能力,为开发者导入用户、流量、接口、技术、产品推广等资源。对平台型企业按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示范企业奖励
鼓励电商企业集聚发展,对具有ICP(网站经营许可证)认证,经国家和本市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和80万元的奖励。垂直化电商平台、专业化网络分销平台、创新网络直播平台类企业,按实缴注册资本每满1000万元,给予20万元电商投资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本办法为暂行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2024年12月31日止。
来源 | 天津高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