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上学、购物、聚会…………地铁已经逐渐成为大家的首选出行方式。
可是,乘坐地铁时有些不文明行为不仅会给他人造成困扰,还会影响轨道交通安全运行。
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安全,维护乘客合法权益,近日,天津交通运输委员会发布关于对《天津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公告(以下简称《条例》征求意见稿),该《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市域快速轨道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全封闭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系统。
《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禁止危害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禁止携带进站的物品、禁止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并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处罚。
此外,《条例》(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应急处置方案,轨道交通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轨道交通线网中心和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轨道交通线网中心和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轨道交通客流监测,因客流激增可能影响运营安全的,可以采取限流、甩站、封站等措施。因恶劣气象条件、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轨道交通线网中心和运营单位可以暂时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并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告。
部分重点内容来了
设施安全与保护
1
专业设施
轨道交通设施应当符合保障乘客人身、财产安全和运营安全的相关标准。
轨道交通设施存在设计、施工、制造或者安装缺陷,轨道交通建设单位、运营单位对各自采购的设施,应当督促设施生产者、销售者或者安装者消除缺陷。
2
商业设施
在轨道交通车站、车厢、隧道、车站周边等区域设置商业、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不得影响安全标志和乘客导向标识的识别、设施的使用和检修,不得挤占出入口、通道、应急疏散设施空间和防火间距。
轨道交通车站站台、站厅层不应设置妨碍安全疏散的非运营设施。
3
保护区控制
在建和运营的轨道交通线路按下列标准设置安全保护区:
地下车站与隧道结构外边线外侧50米内;
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30米内;
车辆段场、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10米内。
前款规定范围包括地上和地下。遇特殊的工程地质或者特殊的外部作业,应当适当扩大安全保护区范围。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前两款规定及实际情况编制安全保护区设置方案,设置提示或者警示标志。
4
禁止行为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行为:
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损坏车辆、隧道、轨道、路基、高架线路、车站、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管线、护栏、护网、自动售检票等设施;
损坏和干扰视频监控设备、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供电系统及站外附属设施;
擅自移动、遮盖、污损安全、消防、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以及监测、安全防护等设施;
在桥墩或者桥梁上钻孔打眼,私拉电线及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
其他损坏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运营组织安全与服务
1
安全运营职责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责任体系和安全检查工作机制,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履行下列安全运营职责:
制定并落实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运营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
建立并落实安全运营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防控体系;
制定并实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特殊情况下的运营组织方案;
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运营工作,及时、如实报告运营安全事故;
开展乘客安全乘车宣传教育;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2
服务质量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为乘客提供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的服务,保证服务质量。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并报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备案,定期报告履行情况。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乘客满意度调查等多种形式,并定期对运营单位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考评。
3
信息服务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通过标识、广播、视频设备、网络等多种方式按照下列要求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等信息:
在车站醒目位置公布首末班车时间、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进出站指示、换乘指示和票价信息;
在站厅或者站台提供列车到达、间隔时间、方向提示、周边交通方式换乘、安全提示、无障碍出行等信息;
在车厢提供轨道交通线网示意图、列车运行方向、到站、换乘、开关车门提示等信息;
首末班车时间调整、车站出入口封闭、设施设备故障、限流、封站、甩站、暂停运营等非正常运营信息。
4
乘车安全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对乘客安全乘车行为作出规范。
乘客进站、乘车应当遵守轨道交通乘客守则,服从轨道交通运营单位管理,维护运营安全秩序,保护自身人身财产安全。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对违反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的乘客,有权采取制止、劝离或者拒绝提供服务等措施,对拒不改正的,报公安机关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5
禁止携带物品
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站乘车:
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和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及其他违禁品、管制物品;
重量、体积等超过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规定的物品;
动物(警犬、导盲犬除外);
自行车(含折叠自行车)、充气气球;
可能干扰列车信号的强磁化物;
有强烈刺激性气味、外表尖锐、无包装易碎等易污损设施、易损伤他人的物品。
发现携带前款规定物品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发现携带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违禁品、管制物品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将该物品置于危险物品存储设备内。
禁止乘客携带物品目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告。
6
禁止行为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阻碍列车正常运行或者强行上下车;
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控制室、车辆驾驶室等非公共区域;
攀爬或者跨(穿)越高架、围墙、护栏、护网、闸机、屏蔽门等设施;
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5米范围内停放车辆、乱设摊点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
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50米范围内存放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和腐蚀性等物品;
在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周边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
在地面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100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
向列车或者其他设施投掷物品;
在轨道线路上放置、丢弃障碍物;
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
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和乘客安全的行为。
应急管理
1
应急预案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消防救援等部门及相关单位制定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建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2
应急处置
轨道交通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时,轨道交通线网中心和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按照应急预案规定的级别、职责、措施、程序开展救援工作,并按照规定报告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充分发挥志愿者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的作用,提高乘客自救互救能力。现场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各自岗位职责开展现场处置,通过广播系统、乘客信息系统和人工指引等方式,引导乘客快速疏散。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突发事件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和电力、通信、供水、排水、地面交通运营等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抢险救援和应急保障。
相关单位、乘客应当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统一指挥。
3
客运组织
轨道交通线网中心和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轨道交通客流监测。可能发生大客流时,应当按照预案要求及时增加运力进行疏导;因客流激增可能影响运营安全的,应当及时调整运营组织方案,可以采取限流、甩站、封站等措施。
因恶劣气象条件、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轨道交通线网中心和运营单位可以暂时停止线路运营或者部分路段运营,并向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报告。
4
突发事件信息发布
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发生后,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轨道交通线网中心和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及时准确向公众发布运营信息,并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及时更新内容,连续发布。
5
重大故障和事故报送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轨道交通线网中心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重大故障和事故报送制度,定期组织对重大故障和事故原因进行分析研判,不断完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由相关管理部门依照其规定处罚。
罚则一:违反本条例规定,采用不符合相关标准的轨道交通设施,或者未督促设施生产者、销售者、安装者消除缺陷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罚则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商业、广告设施影响安全标志和乘客导向标识的识别、设施的使用和检修,或者挤占出入口、通道、应急疏散设施空间和防火间距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罚则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同意在安全保护区内作业、未对作业影响区域进行动态监测或者拒绝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进入作业现场巡查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后果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罚则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及时修剪、清除、改移轨道交通安全保护区内危及运营安全的种植物、杂草、堆积物的,或者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新栽种植物妨碍行车瞭望、侵入轨道交通线路限界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罚则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危害轨道交通设施安全行为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轨道交通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罚则六:违反本条例规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对轨道交通设施定期检查,及时维修、更新;
未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质量承诺或者定期报告履行情况;
未按规定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等信息。
罚则七:违反本条例规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下罚款。
未建立巡查管理制度并对轨道交通设施和安全保护区开展日常巡查;
未按照相关标准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和技能培训教育,或者未对重点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和考核;
聘用未取得列车驾驶员职业准入资格的人员上岗,或者未对心理测试不符合要求的驾驶员调离工作岗位;
未在改建、扩建、设施更新改造等作业时,制定有效的安全防护方案和运营调整计划。
罚则八: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行为的,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予以制止,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罚则九:违反本条例受到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列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纳入信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