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即可获利?个别人贪图小利小惠,心存侥幸认为自己并未直接参与犯罪活动就不会被处罚,殊不知已经成为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凶。日前,静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某某在明知对方将其银行卡、手机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办理的11张银行卡及两张电话卡出售给陈某(另案处理),并以每张银行卡每天30元的价格获取非法利益,共获利6000余元。上述银行卡中的4张,接收电信诈骗犯罪所得钱款共计29000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分子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冯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因此判决被告人冯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年关将至,法官提醒广大群众不要盲目相信“天上掉馅饼”,时刻保持警惕,增强法律意识,不要被所谓的“高价收卡”冲昏头脑,切勿被蝇头小利迷惑双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