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卫健委印发《“十四五”天津市医学中心和天津市区域医疗中心设置实施方案》。方案提出,推进市级医学中心和市级区域医疗中心建设,力争到2025年底,我市部分专科在全国具备一定地位,带动我市整体医疗服务在全国影响力得到提升。

  到2025年,依托现有的三级医疗服务体系,合理规划与设置市级医学中心和市级区域医疗中心,充分发挥市级医学中心和市级区域医疗中心的引领和辐射作用。通过合理规划、能力建设和结构优化等举措,进一步完善区域间优质医疗资源配置,整合推进区域医疗资源共享,促进医疗服务同质化,逐步实现区域分开,推动公立医院科学发展,建立符合我市市情的分级诊疗制度。

  设置类别

  ▶市级医学中心。在全市范围设置市级综合医学中心和市级专科医学中心。

  ▶市级区域医疗中心。在全市范围,遴选医、教、研、防、管理均具有领先水平的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分别建设市级综合区域医疗中心和市级专科区域医疗中心。

  功能定位

  ▶市级医学中心。在疑难危重症诊断与治疗、高层次医学人才培养、较高水平基础医学研究与临床研究成果转化、解决重大公共卫生问题、医院管理等方面代表我市顶尖水平,具备国内竞争力,能有力发挥牵头作用,带动全市医学技术发展方向,为我市政策制定提供支持,推动全市医疗、预防和保健服务水平提升,辐射我市周边地区。

  ▶市级区域医疗中心。在疑难危重症诊断与治疗、医学人才培养、临床研究、疾病防控、医院管理等方面代表我市较高水平。协同市级医学中心带动我市医疗、预防和保健服务水平提升,努力实现医疗服务同质化。

  职责任务

  市级医学中心和市级区域医疗中心要积极与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的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以下不作特殊标注的“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是指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的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的国家医学中心、区域医疗中心、省级区域医疗中心做好对接和联系,在国家医学中心和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的引领支持下,配合并参加国家层面相关中心建设工作,并按照市级医学中心和市级区域医疗中心的功能定位,对我市相关工作的推动。

  市级医学中心

  主要开展我市疑难危重症的诊断与治疗,示范、推广适宜有效的高水平诊疗技术,引领我市医学发展和医疗服务能力提升,辐射我市周边区域;

  培养临床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

  整合现有资源,配合国家医学中心建立全国主要疾病信息库,进行年度情况分析,预测疾病发病和死亡、危险因素流行和发展趋势, 有针对性的组织开展全国多中心、大样本的临床研究,及时将国内外临床科研成果转化为临床应用;

  协助市卫生健康委制定疑难危重症的诊疗规划,配合国家医学中心编制疾病诊疗指南、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

  整合资源,推动开展疾病预防保健服务,牵头构建疾病防治网络,推动疾病防治及医疗保健技术交流与合作;

  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认真落实医改任务,积极参与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市级区域医疗中心

  配合市级医学中心开展我市相关区域内疑难危重症的诊断与治疗,示范、推广适宜有效的诊疗技术,引领我市医学发展和医疗服务能力提升;

  配合市级医学中心培养骨干人才和学科带头人;

  配合市级医学中心引领主要疾病的临床研究,及时做好研究成果的临床应用转化;

  整合现有资源,配合市级医学中心推动开展疾病预防保健服务,构建医疗服务和疾病防治网络;

  与市级医学中心协同,加强学术交流和区域协作,完善我市医疗服务体系,提高我市医疗服务水平;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

  认真落实医改任务,积极参与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基本条件

  市级医学中心基本条件

  建设医院为我市领先的医疗机构,医院管理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精细化和信息化,能在我市医疗领域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

  在医疗方面,具有领先的医疗技术水平、临床服务能力和辐射能力,有较高的知名度和一定影响,具有规定数量的国家级临床重点专科和市级临床重点专科或学科,涵盖主要临床专科;

  在教学方面,具有突出临床教学能力和高级临床医学人才培养能力,能够为我市培养临床技术骨干和学科带头人,能够开展多个专业的住院医师培训和专科医师培养;

  在科研方面,能承担市级科研项目,取得国家水平的科研成果,能够很好的将科研成果及时转化临床应用;

  在预防保健方面,具有较高的业内认可度和影响力,在预防保健业务指导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是相关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健康管理等方面均处于我市领先水平的医疗机构;

  具备一定信息化水平,促进区域医疗服务同质化。

  具体设置标准另行制定。

  市级区域医疗中心基本条件

  建设医院为我市符合市级区域医疗中心设置标准或条件的医疗机构,整体实力较强,综合优势较明显,能统筹一定区域内医疗资源,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在医疗方面,具有较强的医疗技术水平,较为突出的疑难危重症诊疗能力,能为我市一定区域内的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技术支持,并传播适宜医疗技术,持续有效地提高整体医疗水平,具有规定数量的国家级临床重点专科和市级临床重点专科或学科;

  在教学方面,具有较强的临床教学能力和高级临床医学人才培养能力,能够开展主要专业的住院医师培训和专科医师培养;

  在科研方面,具备一定临床科研能力,能将科研成果及时转化临床应用;

  在预防保健方面, 能够承担预防、保健业务指导及培训工作;

  具备一定信息化水平,促进区域医疗服务同质化。

  具体设置标准另行制定。

  其他要求

  已获得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以及《国家卫生健康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共建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协议》在列的医疗机构,以及已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的国家医学中心、区域医疗中心以及省级区域医疗中心的医疗机构,可以参加市级医学中心或市级区域医疗中心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