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住建委获悉,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更好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市住建委、市规划资源局制定《天津市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试行)》,近日正式印发实施,意味着本市“非改租”新政正式实施。

  根据该指导意见,本市行政区域内合法建设的,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包括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的非居住存量房屋),可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非居住存量房屋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在不改变原不动产登记信息的前提下,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土地使用年限和总建筑面积不变,不改变原有房屋类型和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重点布局在轨道交通沿线、工业产业园区、商业商务集聚区、高校科研院所周边等人口聚集、交通便利、配套完善、需求旺盛的区域,精准对接租赁住房需求,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

  该指导意见明确了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保障性对象标准。改建项目的出租单元建筑面积最大不超过90平方米,且70平方米以下的占比不低于80%,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主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在考虑便于规范管理、项目运营效益以及市场需求基础上,要求改建项目规模原则上不少于30套或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

  据市住建委介绍,今年本市已先后出台了财政、税收、金融、非居住房屋改建等系列政策,带动了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市场主体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的积极性,有利于实现“居民可负担、企业可持续”的住房租赁健康发展模式。“近期,我市正在组织编制‘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将坚持以盘活存量房屋和土地为主,指导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序建设和供应,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人民群众住有所居。”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