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对节能违法情况的通报(2021年第一期)》,截止9月底天津共石化、钢铁、火电、玻璃、数据中心等高耗能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监察40次检查发现,发现固定资产项目单位未编制节能报告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节能服务机构编制的节能报告内容不实等问题。
一、发现的违法情况
1。项目单位未编制节能报告
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新址增建工程项目”:项目单位未编制节能报告,未对项目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结构、能源效率等方面进行分析,未对总平面布置、用能设备选用等建设内容进行分析和比选,违反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七条的规定。
2。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节能报告未及时变更
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年产3.8GW高效硅基太阳能电池项目”:原计划建设的预清洗区、LPCVD区、预镀膜区三道
工序实际未建设,原计划建设20台变压器实际建设了14台,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项目单位未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时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3。项目单位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
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265㎡烧结机烟气超净排放工程”和“360㎡烧结机烟气超净排放工程”:采购并使用的部分电动机和风机能效等级,未达到节能报告中“电机能效等级不低于1级”、“风机最高效率不低于1级”的要求,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违反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4。节能报告内容不实
中安广源监测评价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在编制《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新增年产5.4GW高效硅基太阳能电池项目节能报告》的过程中,不深入实际,不了解情况,照抄照搬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一期工程“3.8GW高效硅基太阳能电池生产线项目”节能报告中对工序和设备描述,对实际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化不掌握,造成《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新增年产5.4GW高效硅基太阳能电池项目节能报告》内容不实,违反了《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处理情况
1。责令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30日内编制完成“新址增建工程项目”节能报告,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和所在区发展改革委。
2。责令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30日内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年产3.8GW高效硅基太阳能电池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变更申请,并将结果及时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和所在区发展改革委。
3。责令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严格落实节能审查意见中关于机电设备能效等级不低于1级的要求,在六个月内,将不符合要求的机电设备进行更换,并将结果及时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和所在区发展改革委。
4。责令中安广源监测评价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30日内对编制的《天津爱旭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新增年产5.4GW高效硅基太阳能电池项目节能报告》进行改正,认真核查本公司报告编制质量控制体系,分析查找发生问题的原因,处理相关责任人。将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和有关检查、处理情况,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和所在区发展改革委。
三、警示教育
以上违法行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代表性,暴露了部分单位对节能审查相关要求不重视、不落实等问题。责令及时整改,警示教育作用明显。希望各级节能主管部门、各项目单位认真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切实加强节能审查和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能源消费全过程管控。
来源 | 天津市发改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