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宝坻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刘某某(女)、苏某某(男)袭警一案。这是自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该院审理并宣判的首例袭警罪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告人苏某某系夫妻关系,案发当日22时,二人饮酒后,与出租车司机陈某某因车费问题发生纠纷。在公安宝坻分局某派出所民警出警处置过程中,刘某某、苏某某对执法民警进行辱骂、殴打,致使民警张某某、杨某某,辅警刘某受伤。到案后,刘某某、苏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决被告人苏某某犯袭警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正式明确袭警罪。该修正案将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是首次对袭警犯罪行为单独设置法定刑,最高刑期由三年变为七年。袭警罪入刑,让民警执法底气更足,维护警察执法权威就是守护群众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