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在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宅基地审批原则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

  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土地

  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设住宅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

  优先利用现有村庄内空闲地和闲置宅基地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用地需求。

  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依法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充分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

  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和村民住宅;严禁社会资本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或变相买卖宅基地。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加强监督管理。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区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工作的重心在基层,各涉农区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清查整治的各项要求,坚决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住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