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住建委下发重新印发公有住房续购全部产权和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容涉及公有住房续购全部产权工作以及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管理,该项新规即日起实施。

  本市公有住房续购全部产权方面,已按照房改政策购买了部分产权住房的职工(住户),可向原售房单位提出续购全部产权申请。职工(住户)续购住房全部产权后,职工(住户)要交纳续购房款1%、售房单位提取续购房款24.4%的住房维修资金,存入原公房售后维修基金账户,剩余资金按照本市届时公布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分配比例执行。

  本市单位新购建住房出售管理方面,根据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要求,本市自1999年6月30日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购建住房的单位,对新购建住房按不低于购房价格或建房成本向职工出售。具体内容为:1999年6月30日前,单位已开工建设或已购买尚未向职工分配的住房,应按住房出售时本市公有住房出售政策向职工出售。1999年6月30日后,单位新购建的住房,应按不低于购房价格或建房成本向职工出售。购房人应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住房维修资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住房维修资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