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危害有多大?对于“飞来之祸”该如何追责?日前从市高院获悉,南开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一起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案件,被告人公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该案系去年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后,我市首例因高空抛物入刑的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某日晚7时30分许,租住在南开区某居民楼6楼某单元的公某某在饮酒后,向紧临其居住住宅楼的街道抛扔菜墩、酒瓶子、砖头、墩布把、凉席等杂物,并将停放在道旁的一辆标致牌汽车砸坏。路人经过此地发现有人抛扔物品后报警。公安机关于案发当日在公某某租住的单元房内将其传唤到案。经鉴定,公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3.7mg/100ml,受损车辆价格认定为人民币537元。案发后,公某某赔偿了车主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庭审中,公某某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所提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法院认为,被告人公某某故意高空抛物,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该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判处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