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2日,两辆货车在发生剐蹭事故后“该撤不撤”,导致该路段压车严重,影响道路通行。公安西青分局交警支队开发区大队民警在处理完毕该起事故后,对事故双方当事人“该撤不撤”引发拥堵的违法行为分别处以罚款200元的处罚。
8月22日9时许,白某某驾驶一辆轻型货车在本市西青区卫津南路由北向南行至天房美域附近时,猛转方向盘并道,遇郑某某驾驶的轻型货车在车道内正常行驶,两车发生剐蹭事故。该起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车损,且白某某驾驶车辆“在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正常行驶的机动车”,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责任明显,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赔,自行协商”的22种情形之一。然而,白某某与郑某某不仅未自行将车辆驶离现场,现场报警得到民警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和立即撤除现场的要求后,仍继续在事故现场就事故责任进行争执。因事故车占据卫津南路主路两车道,造成事故车后方路段压车近两公里至中石油桥上,直至民警到达现场进行疏导,才恢复正常通行。
两名驾驶人按照交警指令驾车到达交警大队后,白某某对于自己应负事故全责表示认可,与郑某某达成赔偿协议。交警对事故双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并“造成交通堵塞”的违法行为,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分别处以2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