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其中第四编“婚姻家庭编”中关于法院必须判决离婚的新增情形,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法官李根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该款为新增法院必须判决离婚的法定情形,这从一定程度上来说避免了离婚案件“久调不判”,令“感情破裂”的抽象标准变得更加具有实操性,也降低了离婚诉讼双方的时间、经济成本,节约了司法资源。

  从目前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实践来看,法院判决离婚的主要依据就是《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经法院调解无效的,又符合该条第三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法院才会判决解除婚姻关系,而这四种情形适用最多的就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举个例子:李红(化名)起诉张明(化名)离婚,起诉的时候双方因感情不和刚刚分居,法院经审理认定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判决驳回李红的离婚请求。如果李红继续坚持诉讼离婚,又没有其他符合必须判决离婚的情形,只能适用“分居满两年”的条件,整个离婚诉讼周期花费两年左右的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新增的条款,对李红的离婚诉讼案件来说,缩短了诉讼周期,在法院判决驳回李红离婚诉讼请求后,只要李红再和张明分居满一年,李红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就会依法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对于离婚诉讼案件来说,其本身的人身、财产双重属性,使得法院在审理时一直坚持“调解优先”“慎重处理”的原则,如果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情形,法院一般不会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离婚诉讼双方往往陷入时间上的拉锯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更加明确、具体地规定了必须判决离婚的情形,对于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提供了更加详实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