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市北辰区检察院依法对陈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向北辰区法院提起公诉。

  北辰区检察院起诉书指控:张某祥系天津某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陈某系该公司员工。2012年至2019年间,张某祥、丰某以天津某公司为依托,网罗许某光、胡某新等人,采用强迫、欺骗、威胁、辱骂、恐吓、滋扰、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以张某祥、丰某为组织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2017年5月开始至案发,陈某在张某祥的授意、安排下从事“套路贷”业务和催收工作,并利用自己名下银行卡、账号等帮助张某祥等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陈某的行为已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