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2020年2月份至6月份,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5个月。用人单位2月份已经缴纳的职工医保费,按规定应减征的部分由经办机构统一清退。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减征单位,在减征期间职工医保补贴标准相应减半。

  《通知》明确规定了适用范围,减征单位包括各类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包括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方式参保的宗教团体等),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执行。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纳入减征范围。机关事业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

  职工生育保险单位缴费不实行减半征收。用人单位2020年2月份应缴未缴的职工生育医保费,于3月底前补缴不征收滞纳金。受疫情影响未按规定及时缴纳职工生育保险费,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缴的,按规定收取滞纳金,补缴费月份视同为正常缴费月份,作为判断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