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4日,天津市医疗保障局官网发布了《市医保局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通知》(津医保办发〔2020〕10号),明确了在疫情防控期间,支持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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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医保协议管理

  互联网诊疗服务纳入其依托的实体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统一医保协议管理。

  医保经办机构在与实体定点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基础上,应签订互联网诊疗服务补充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同时,要通过网上巡查、专项检查、协议处理等形式,加强协议管理,严格协议履约。

  关于医保系统对接

  医保部门及时公布互联网诊疗服务医保结算管理接口规范。

  定点医疗机构按照接口规范改造内部系统,也可对接“金医保”APP,实现医保在线支付等便民服务。

  医保部门及时改造医疗保障系统,实现互联网申报医疗费用的审核、汇总、支付、转财等线上业务与实体医院线下业务区分。

  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应进行医保服务医师、参保患者电子实名认证。

  定点医疗机构应通过人脸识别等人体特征识别技术,加强医保服务医师和参保患者实名管理。

  关于医保服务医师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依托已注册审批的互联网医院、互联网诊疗平台,使用本机构注册医师向参保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注册医师无需重复办理医保服务医师相关手续。依托互联网医院使用其他医疗机构在津注册医师向参保患者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应按规定办理医保服务医师多机构执业手续。医保机构要及时受理,优先办结。

  关于医疗服务项目管理

  互联网医院、互联网诊疗平台按其登记注册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性质适用相应的价格项目政策。定点医疗机构线上开展与疫情防控紧密相关的医疗服务项目,医保部门按照国家和我市“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管理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应以知情同意、合法合规为前提,并应以明确清晰的方式公示。

  关于医保总额管理

  互联网医院、互联网诊疗平台与其依托的实体定点医疗机构共用一个医保额度管理指标,按照全市医保总额管理办法,合理确定年初医保额度,并在执行过程中按规定结合参保患者就医流向、医疗服务能力等因素,调整全市定点医疗机构间医保额度管理指标。

  关于医疗服务管理

  互联网诊疗服务不包括:首诊参保患者诊疗服务,危急重症参保患者诊疗服务,需前往实体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体检、化验、影像等检查的诊疗服务等。

  定点医疗机构可自行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按规定开展药品配送服务,并逐步实行药品电子监管码销售。

  为参保患者配送药品发生的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配送单位定价要科学合理,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关于医保监督监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医保服务医师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应纳入医保智能审核和医保实时监控范围,严格医疗行为和费用监管。积极推动医疗保障信息系统与全市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接,加强信息联通,逐步实现联动监管,不断探索审核管理机制。

  坚决查处和严厉打击互联网诊疗服务中心违法违规行为,依据医保法律法规、服务协议严肃处理,按规定移交其他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关于基金安全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落实实名接诊、实名就医要求,防止欺诈骗保,维护基金安全。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患者提供互联网诊疗服务必须全程留痕、可追溯,并按照《市卫生健康委关于规范天津市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数据接入工作的通知》(津卫信息[2019]274号)等接入全市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

  定点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应按规定实施第三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确保参保患者和医保系统信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