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市政府有关部门获悉,为了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本市制定《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用人单位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规定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工作人员、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费用;工伤认定调查费用;职业康复费用;工伤预防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职工发生事故24小时内报告

  市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市工伤认定管辖规定,分别负责相关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职工或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用人单位报告。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可以对事故伤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据实提供证据材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特殊情况如何认定工伤

  工伤认定过程中,属于下列情形的,分别作出处理:

  一、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以及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至医疗机构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内死亡的,视同工伤。48小时的起算时间为医疗机构初次抢救时间。

  三、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有固定的住所、有明确的作息时间,工伤认定时按照在驻在地当地正常工作的情形处理。

  四、职工乘坐上下班通勤班车发生事故伤害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伤残就业补助金这样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或者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至12个月:五级伤残为12个月,六级伤残为10个月,七级伤残为8个月,八级伤残为6个月,九级伤残为4个月,十级伤残为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至18个月:五级伤残为18个月,六级伤残为15个月,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9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3个月。工伤职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金额的8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40%支付,不足二年的按20%支付,不足一年的按10%支付。工伤职工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职工退休后确诊为职业病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