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挪用公款罪对被告人李某、李某某依法提起公诉。5月21日,河西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2012年3月至2017年11月,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在明知所在国有公司明令禁止所属公司私自融资的情况下,李某仍超越职权,指使李某某私自开设违规账户,逃避所在国有公司监管,先后以本公司两个分公司的名义,通过办理保理、融资租赁等方式开展违规融资活动,共计融资人民币114.3亿余元,并将上述融资款陆续用于经营公司业务、偿还融资款本金、支付融资财物费用等事项。截至案发,造成32.1亿余元违规融资款无法归还。

  另查,2014年8月至2015年11月间,被告人李某、李某某借用四川某有限公司、成都某贸易有限公司、成都某商贸有限公司等民营企业的授信平台违规融资,并按照事先约定由上述民营企业使用部分融资款,到期后,上述民营企业均无力偿还融资款。被告人李某为掩盖违规融资的事实,继续逃避本公司监管获得融资便利,个人决定将本公司分公司公款共计6600余万元供上述民营企业归还融资款,其中被告人李某某实际参与挪用公款5600余万元。截至案发,上述民营公司均无力归还。

  本案的涉案公司系典型的国有资本控股的国有企业,该类企业对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重大影响,其中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手中的职权,肆意挥霍国有资产,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