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民营经济“19条”提出,实施企业用地优惠政策。对此,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台一系列配套细则推动落实。
民营经济“19条”明确,对我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工业用地实行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价款。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生产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优化工业用地管理,将产业园区生产生活配套设施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上调至15%。
对我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对于这项政策,配套细则明确,优先发展产业,是指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确定的我市产业发展规划中优先发展的产业。用地集约,是指项目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所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工业用地出让前,市、区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土地估价结果、土地供应政策和最低价标准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出让底价,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工业用地实行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供应,土地使用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价款。对于这项政策,配套细则明确,工业用地出让前拟定出让方案时,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根据市场需求、产业特点等确定拟采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供应方式。工业用地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供应方式,其审批管理按照现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执行。政府采取租赁方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土地租赁期最长不得超过20年,土地租金在租赁期间可不作调整。承租方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租金后,持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凭证、完税证明等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配套细则还明确,政府采取先出租后出让方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地的总年限一般不超过20年。租赁期限6年(包括3年基建租赁期、3年投产租赁期),租金标准按照该地块公开招标拍卖挂牌起始价的20%确定、一次性收取。承租方在付清租金后,持合同和租金缴纳凭证、完税证明等材料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租赁期间不办理不动产登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不得转租和抵押。
承租方在租赁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验收评估申请,经验收评估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承租方可凭验收评估合格证明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协议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并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期间,受让方在付清全部土地价款后,持合同和出让金缴纳凭证、完税证明等材料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政府采取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年期一般不超过20年。受让方在付清出让金后,持出让合同和出让金缴纳凭证、完税证明等材料申请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动产登记。
政府采取先出租后出让、弹性年期方式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各区可结合本区实际在国家约定期限内采取分期缴纳形式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证书。
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现有工业生产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增加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对于这项政策,配套细则明确,现有工业用地使用者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需向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出具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增加容积率的规划条件,签订土地补充合同,合同中明确新的土地使用条件,不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优化工业用地管理,将产业园区生产生活配套设施占总建筑面积的比重上调至15%。对于这项政策,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研究制定了《天津市规划用地兼容性暂行规定》(简称《规定》),为提高工业园区和物流园区配套水平,《规定》明确了单一性质的地块可兼容不超过地上总建筑规模15%的其他建设内容,提出了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道路与交通设施、公用设施、工业、物流仓储7大类用地的兼容内容。同一用地中兼容内容之间转换的,不再变更规划许可和土地出让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