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计划生育新规拟对未婚妈妈与小三罚款

记者禁止用新技术生多胞胎、男女结扎均可休假、农村户口独生女中考可加分……昨日,武汉市法制网公布了《武汉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

据了解,1990年武汉就制定了《计划生育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发展,该《办法》在1994年、1999年、2004年和2010年经历了四次修正。

值得注意的是,新版《规定》中,全篇没有任何“强制终止妊娠”、“必须绝育”等字眼。武汉市计生委相关人士表示,相比旧《办法》,此次拟出台的新《规定》明显有了进步,尤其是加大了独生子女的优待奖励和对失独子女家庭的保障力度。该人士说:“事实上,新规中有一些奖励政策均已在实行,只是并未用法规明确。”[详细]

“处罚婚外生育”恐生更多“怪胎”

武汉计划生育新规拟对未婚妈妈与小三罚款,未婚生育且不能提供对方有效证明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都要按征收标准的2倍,缴纳社会抚养费。这对社会上俗称的“未婚妈妈”、“小三”来说,生育后都将面临缴纳社会抚养费的问题。

严格地来说,《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针对已婚夫妻而设的。而现在把社会未婚妈妈与小三也纳入计划生育新规中来进行处罚,这样的措施是否已越界侵权,或者根本就不该适用于这些执行对象。

缴纳社会抚养费的目的是因为超生子女占用了一定的社会资源,想迫使人们害怕受到巨额罚款而自觉少生优生。但对于有钱人来说,这些措施就不足以构成震慑,会依然照生不误。如果一些“未婚妈妈”、“小三”的隐形“丈夫”很有钱,或这些女性本身很有钱,这些举措也就依然达不到稳定低生育水平的目的。[详细]

法学教授:未婚生育情况复杂 不能“一刀切”

“对超生有惩戒效果,但表述不准,打击面过宽。”这是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汪习根对这条规定的看法。

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院副教授梅志罡也认为,“未婚妈妈”分3种情况,其处罚不可一概而论。第一,对于被动未婚生育的女子或遭到男方遗弃的,本就属于弱势群体,且多数不是超生,社会应宽容对待,并帮助抚养,怎能罚款了事?

第二,对于不愿结婚却希望生育孩子的妇女来说,应保护其生育权利,在不超生的前提下,也可免于处罚。[详细]

开罚“未婚妈妈”是在“约束穷人”?

专家表示,罚款不是解决问题的方式,但是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也不能什么都不做,这更加会纵容、导致婚外情,对女性的伤害。但罚款究竟能解决多少问题?有钱的人不怕罚款,罚款更多是约束没有钱的人,这样也是不公平的。

养育孩子的经济压力不说,又额外多出社会抚养罚单,“未婚妈妈”们自然要掂量掂量非婚生育行为的严重后果,不负责任的生育行为因此而受到有效遏制,要说也完全可以期待。不过,“约束穷人”的制度设计,固然相当英明神武。只是,从权利公平的视角出发,仅仅是“约束穷人”,又何尝不是一种权利歧视与不公呢?[详细]

处罚“未婚妈妈”不能只从负面解读

从新规的整体内容来看,其进步意义明显,尤其是首次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违法多生育子女的,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责令按照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全篇没有任何“强制终止妊娠”、“必须绝育”等字眼等,既体现了制度的细化及可操作性,又有制度的人性化和对遵守制度者的人文关怀。

但最引起关注的还是对“未婚妈妈”和“小三”生育子女的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这意味着,“未婚妈妈”、“小三”有生育子女的情况,可能会面临着巨额“罚款”。

正如不少网友所言,对这些“未婚妈妈”、“小三”生育子女进行罚款,既无法消除社会未婚生育和“小三”存在的现象,甚至还可能造成由于惧怕缴纳“罚款”而让堕胎、弃婴现象增多,或是给贩卖婴儿的违法犯罪提供了市场空间,同时,用专家的话说,可操作性不强,而且能约束穷人约束不了富人,似乎只要有钱就可以多生。[详细]

尽管从表面看,武汉市拟出台的这项计生规定,对“未婚妈妈”、“小三”生育子女征收社会抚养费,可能会带来某些副作用,但仔细分析一下,不只是在计生大局上可以真实掌握计划外生育情况,促进未婚女性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强调未婚男女对待感情的珍重和责任,更对改善社会风气和人们的道德伦理观念起到正面积极作用。转发到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