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高院获悉,自本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作了列举式扩充,明确冻饿以及经常性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均属于家庭暴力。在进一步明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后,我市发出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
小张(女)和小王(男)结婚十余年,婚后育有一子,夫妻二人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执。今年5月,双方再次因家庭矛盾产生分歧,小张带儿子回娘家居住。分居期间,小王多次前往小张娘家,辱骂、恐吓小张和其父母,并试图将孩子强行带走。为了孩子和家里人的安全,小张来到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既往发生争执的情况来看,小张面临着遭受谩骂、恐吓等现实危险。依照相关规定,裁定禁止小王骚扰、跟踪、接触小张。承办此案的法官介绍,《规定》以充分发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预防功能为出发点,大大提升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对实现防治家庭暴力、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安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据介绍,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在24小时内作出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