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静海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线上贩卖泰勒宁案件。被告人杨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被告人杨某以牟利为目的,通过网络发布销售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氨酚羟考酮片(泰勒宁)的信息。王某看到该信息后与杨某取得联系,向其购买该药品。杨某以260元的价格向王某出售氨酚羟考酮片20片(每片含有羟考酮5mg),并通过刘某某(另案处理)将该药品快递邮寄给王某。

  法院另查明,泰勒宁的全称为泰勒宁氨酚羟考酮片,2019年9月1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含羟考酮复方制剂列入精神药品管理。泰勒宁由三级止痛药转归“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即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所规定的“毒品”范畴。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贩卖按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健康人生,绿色无毒。大部分人对毒品的认识还停留在鸦片、海洛因、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等普通型毒品上,而易忽视国家对于“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等同于对“毒品”的管理,涉泰勒宁案件呈多发态势。广大群众在生活中一定要提高警惕,尤其是在生病后,谨遵遗嘱,切莫滥用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