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人脸识别”技术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市民也渐渐习惯“刷脸”打卡、“刷脸”进站、“刷脸”支付……据报道,因为需要在自助服务设备上“刷脸”激活社保卡,一位94岁的老人不得不被家人抬到银行大厅。这样的“刷脸”,究竟是“刷”出了百姓生活的便利,还是“刷”走了窗口行业的服务意识?

  有些“刷脸”有保密、验证身份的必要性,有些“刷脸”则单纯出于商业利益的考量。直到今年,很多人才知道,原来售楼处早已安插“机关”,用隐蔽摄像头辨识购房者的身份,以规避不同销售渠道和人员之间的矛盾。让购房者们担心的还不止于此,假如开发商将人脸识别和个人信息库建立联结,那么整个议价选房的过程岂不成了“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闹剧?

  人民的权益,必须得到永久而有效的保护;人民的脸面,不能成为科技时代发展的牺牲品。日前,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采集自然人信息的,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约定用途;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不得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血型、疾病和病史、生物识别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市场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不得采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纳税数额等信息……也就是说,天津人的面容、指纹、声音等生物识别信息以及其他类型的个人隐私信息必须得到法律法规的充分保护。

  我们身处突飞猛进的科技浪潮,数不胜数的新事物纷纷涌现,社会治理因此不断发现新问题、迎来新考验。为隐私立法,为信用立规,保卫“人民的脸面”不被任何机构和个人违规盗用、滥用,是城市文明进步的标志。唯有法律法规及行政政策及时发挥力量,才能在全社会给予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