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之间,顺路无偿搭车上下班;朋友之间,无偿帮忙接送等情形,在我们的生活中十分常见。这种基于好意,一方让另一方无偿搭乘机动车的行为被称为“好意同乘”。这是一种善意施惠行为,其实质是助人为乐,具有无偿性,不收费、不具有其他利益交换。那么,在这一前提下,如果车辆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员受到伤害的,驾驶人是否承担责任呢?

  东丽区人民法院法官杨红侠介绍,在民法典出台前,我国法律对好意同乘未作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但是,好意同乘中的被搭乘人责任的减轻,不属于上述可以减轻责任的法定情形。具体到司法实践中,法官多数情况下只能基于公序良俗、人性司法等价值的考量减轻被搭乘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就是说,好意同乘出事故,善意供乘人担责与否要看交通事故认定。如果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该机动车一方对此次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车辆驾驶人应当担责,但其基于好意同乘的事由可以减轻赔偿责任;但如果驾驶人具有侵权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不能以好意同乘作为减责事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该机动车一方对此次交通事故没有责任,搭乘人所遭受的损失应当由对方车辆责任人做出相应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