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关系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证件遗失证明……记者27日从民政部获悉,根据民政部等六部门近日联合出台的指导意见,20项证明被明确不应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

  这20项证明包括:亲属关系证明、居民身份信息证明、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申请证明、居民养犬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情况证明、人员失踪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出生证明、健在证明、死亡证明、疾病状况证明、残疾状况证明、婚育状况证明、居民就业状况证明、居民个人档案证明、居民财产证明、遗产继承权证明、市场主体住所证明、证件遗失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