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发布《关于天津市民办幼儿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民办幼儿园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民办幼儿园除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代办服务性收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费每月最高1590元。

  收费项目

  (一)民办幼儿园除收取保育教育费、住宿费、代办服务性收费外,不得再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包括:伙食费、生活物品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外出活动费、幼儿安全接送卡工本费。

  (三)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代办服务性收费项目,可由幼儿园按照“确有必要、家长自愿;据实收取,不得盈利;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在不违反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的前提下自主确定。

  收费标准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根据教育主管部门评定的等级,在政府规定的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制定具体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

  (二)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收费标准自2019年秋季开学起执行。幼儿园降低收费标准的,所有在园幼儿均按照新标准执行;提高收费标准的,应当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管理规定

  (一)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通过发布招生简章和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相关内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幼儿园应加强资金管理,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自觉规范收费行为。进一步提升财务管理水平,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建立办学成本约束机制,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三)严格执行学前教育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含建档立卡家庭儿童、低保家庭儿童、特困救助供养儿童等)、革命烈士子女、孤儿和残疾儿童给予资助,保障幼儿接受正常的保育教育服务。

  (四)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发改规〔2018〕8号)执行。幼儿因故退(转)园以外的退费问题,按照幼儿园和幼儿家长双方合同约定执行。

  来源:市发展改革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