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张先生咨询:我与某女士原来是恋人关系,恋爱期间我向该女士的银行账户内转账100万元,这位女士自己另出资100万元,一次性付款共200万元购买某私产房一套,登记在该女士自己的名下。后来我们终止恋爱关系,我向这位女士要回转账的100万元无果,另外这位女士是精神残疾人士。我应该怎么办?
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安刚律师解答:任何单位之间、个人之间以及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纠纷的,如果协商不成,只能起诉至法院。一切诉讼案件的结果,都是法院作出判决,当事人事先应当做足思想准备。
我们认为本案中,如果咨询者选择起诉,首先应解决该女士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如果真如咨询者所称,该女士系精神残疾人士,那么监护人可以代理诉讼。实践中,有的法院可能还会启动确认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指定监护人的诉讼。
在解决被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后,原告仅凭转账记录主张该100万元系借款,如果被告否认借贷关系,例如被告主张该笔100万元系恋爱期间原告对被告的赠与,那么被告可以举证证明其主张。法庭会根据双方各自提交的证据作出判决,任何一方对一审判决不服均有权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