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津市人社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联合印发《天津市实习生和超龄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工伤保险参保人群由劳动人事关系人群进一步外延拓展,保障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或者超龄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发生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后的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等权益,有效分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切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办法》共二十条,涉及工伤保险参保缴费、认定鉴定、待遇支付等方面,与《工伤保险条例》和《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框架基本一致。因两类参保人群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在参保要求、工伤保险待遇等条款设立区别规定,既有效保障了实习生和超龄从业人员医疗救治、基础经济补偿权益,又给予用人单位、实习生和超龄从业人员充分的选择权,不给用人单位额外增加成本负担。

  《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在确保《办法》落实落地的同时,市人社局等部门还将同步探索基层快递网点快递员、货车司机等群体特殊参保政策,为工伤保险制度在“十四五”期间新发展加大探索创新力度。(津云新闻记者段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