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小区居民注意了《天津市城镇老旧小区更新改造工作方案》正征求意见,方案提出,拟对2000年底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实施改造全覆盖。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更新改造,天津市住建委起草了《天津市城镇老旧小区更新改造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我市城镇老旧小区更新改造包括两部分: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镇老旧房屋更新。征求意见提出,“十四五”期间,我市重点改造2000年底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要对2000年底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全覆盖。

  01 城镇老旧小区改造

  征求意见稿提出,全市2020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新开工49个、256万平方米、3.2万户。到“十四五”期末,力争基本完成2000年底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任务。

  改造内容

  天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内容包括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3类。各区要对2000年底前建成的城镇老旧小区实施基础类改造,并结合群众意愿、小区条件和实际,积极开展完善类和提升类改造。

  01 基础类

  为满足居民安全需要和基本生活需求的内容,主要是市政配套基础设施改造提升以及小区内建筑物屋面、外墙、楼梯等公共部位维修等。

  其中,改造提升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包括改造提升小区内部及与小区联系的供水、排水、供电、弱电、道路、供气、供热、消防、安防、生活垃圾分类、移动通信等基础设施,以及光纤入户、架空线规整(入地)等,以及对房屋抗震加固设施(外檐圈梁、构造柱、拉杆等)进行维修、恢复或补强。

  02 完善类

  为满足居民生活便利需要和改善型生活需求的内容,主要是环境及配套设施改造建设、小区内建筑节能改造、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等。

  其中,改造建设环境及配套设施包括拆除违法建设,整治小区及周边绿化、照明等环境,改造或建设小区及周边适老设施、无障碍设施、停车库(场)、电动自行车及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文化休闲设施、体育健身设施、物业用房等配套设施。

  03 提升类

  为丰富社区服务供给、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立足小区及周边实际条件积极推进的内容,主要是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及其智慧化改造,包括改造或建设小区及周边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卫生服务站等公共卫生设施、幼儿园等教育设施、周界防护等智能感知设施,以及养老、托育、助餐、家政保洁、便民市场、便利店、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等社区专项服务设施。

  合理落实居民出资责任

  征求意见稿提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以各区政府为主导,建立改造资金由政府与居民、社会力量合理共担机制,建立健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组织实施机制。按照谁受益、谁出资原则,引导推动居民通过直接出资、使用(补建、续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让渡小区公共收益等方式出资参与改造。允许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允许小区居民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加装电梯等自住住房改造。

  02 城镇老旧房屋更新

  天津市城镇老旧房屋更新工作是针对非成套等功能设施不全的老旧房屋,结合我市实际,创新运用城市更新理念,通过“保护、提升、重建”等方式,在保护历史文化和城市风貌的同时,进行成套化改造,完善功能设施,改善人居环境。

  更新范围

  城镇老旧房屋更新范围包括非成套老旧住房和经鉴定确定的危险房屋。

  非成套老旧住房是指房屋结构简易、使用功能不全,没有独用的卫生间或厨房的房屋。

  经鉴定确定的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经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房屋。

  更新方式

  城镇老旧房屋更新方式分为保护、提升、重建三类。

  01 保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天津市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确定城镇老旧房屋更新范围内的保护性建筑。从保护城市空间肌理、历史文脉、文化传承角度,进一步完善保护机制,积极开展保护性建筑整修,恢复原来的使用功能或达到成套独用或每户单独使用厨卫设施,增加公共服务设施,扩大公共空间,改善居住条件,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留住城市历史记忆。对文物建筑和历史风貌建筑,符合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通过征而不拆的方式,对房屋实施征收后进行整修。

  02 提升

  按照“功能基本完善、结构确保安全”的标准,确定城镇老旧房屋更新范围内可保留的各类老旧住房。开展居住环境进一步提升工作,指导和推动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定期开展建筑结构安全检测和安全性评估,及时加固修缮,消除安全隐患,延长建筑使用寿命。支持通过加装电梯、优化建筑结构等方式,提高建筑的适用性、实用性和舒适性。鼓励各区因地制宜、创新丰富提升内容,实施居民群众生活需要的管线入地、上下水管网改造、消防设施改造、绿化节能改造、海绵化改造及增加公共设施和配套改造等功能项目。提升类项目要保护城市肌理,建筑规模增加不大于现状权属建筑规模的20%。

  03 重建

  对不需保护、保留,建筑结构差、年久失修、基本设施缺失的非成套老旧住房和经鉴定确定的危险房屋,可进行拆除重建改造。通过适当提高开发建设强度,增加居住建筑面积,完善公共设施和市政配套等方式,实现居住功能完善、建筑结构安全、配套设施齐全、小区环境改善、居住品质提升的目标。此类项目按照规定、标准配建人防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