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提高经办服务水平和满意度,日前,天津市人社局下发《关于做好失业保险待遇“畅通领、安全办”工作的通知》,社保分中心自2020年7月起,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业务。《通知》还明确,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不得附加和捆绑培训等其他条件,不得要求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失业登记证明。

  7月起到社保分中心可申办失业保险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负责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业务;

  社保分中心、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党群服务中心、综合服务中心等)负责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业务。

  各经办机构要积极推广综合柜员制,设置具备失业保险业务自助办理功能的自助一体机,方便失业人员凭社保卡或身份证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查询等业务,提升服务效能和水平。

  社保分中心自2020年7月起,办理失业保险待遇申领业务;自2020年9月起,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业务。

  规范失业保险发放经办流程

  失业保险待遇核定

  经办机构在为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缴费人员减少等手续时,可同步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并通过“金保二期”系统向失业人员发送提示短信。

  对2005年10月统一征缴前参保的用人单位,经办机构可参照《统一征缴前欠缴失业保险费单位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规则》办理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必要时,可要求用人单位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统一征缴前欠缴失业保险费单位失业保险待遇核定规则

  1 关于2005年10月前缴费年限

  1。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单位无欠费的,按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年限及视同缴费年限核定。

  2。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单位有欠费的,需一次性补缴欠费;一次性补缴确有困难的,单位需制定还款计划,并按照现参保人均欠费进行补缴。单位补缴后,可按照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核定。

  2 关于2005年10月(含)后缴费年限

  按照实际缴纳失业保险缴费年限核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存在欠缴失业保险费的,需由用人单位负责一次性补缴。

  3 关于视同缴费年限

  企业职工1993年以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在核减特殊工种折算时间后,可依据养老保险工龄审定表核定;事业单位职工1999年10月前的视同缴费年限可依据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核定。

  4 关于补缴费年限

  补缴社会保险费未补缴失业保险费的,不计入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失业保险待遇申领

  失业人员通过天津人力社保APP、现场办理等方式申领失业保险待遇,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并将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信息准确录入“金保二期”系统,不得增加失业人员义务,不得附加和捆绑培训等其他条件,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待遇,不得要求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失业登记证明,不得要求失业人员转移档案,不得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况记入职工档案。

  信息汇总与资金拨付

  社保分中心和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按月及时报送。待遇发放不成功的,由市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分发至各区人社局,各区人社局组织确认后,再次汇总上报拨付。

  及时发现违规领取行为

  失业保险待遇核定和申领工作实行全程信息化管理,经办机构应开通“金保二期”系统和天津市网上办事大厅等信息系统操作权限,通过内部信息比对,查询核实人员失业状态、失业原因、参保缴费等情况;通过外部信息比对,查询核实失业人员生存状况、领取营业执照等情况。

  各区人社局要定期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信息进行比对核查,及时发现重新就业等法定停止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情形。要及时核实确认人社部部级比对查询系统定期反馈的疑似违规人员名单,防止冒领和重复领取行为。

  来源 | 天津人力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