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人社局获悉,为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本市日前公布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相关办法。

  根据规定,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中的零就业家庭、单亲家庭、低保家庭人员,以及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按照当年最低缴费基数的75%给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补贴。其他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中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按照当年最低缴费基数的50%给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补贴。

  补贴期限一般为三年,到期自行终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再次申请补贴:一是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享受补贴至法定退休年龄;二是补贴期满时,同时属于低保家庭和需赡养(抚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或单亲家庭两种情形的就业困难人员。

  就业困难人员从自谋职业登记或灵活就业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常住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和区人社局审核确认后符合条件的,自缴费成功当月起开始享受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