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发布《天津市农村流动厨房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公告。拟规定农村流动厨房承办农村自办宴席,禁止加工制作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禁止宰杀活畜禽。
天津市农村流动厨房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农村流动厨房承办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天津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规制度,我委起草了《天津市农村流动厨房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修改意见与建议,并请于2020年4月14日前反馈。
联系电话:022-24453292
电子邮箱:scjgspjyaqjgc@tj.gov.cn
PART 01
总则
在本市涉农行政区域内,对农村流动厨房承办农村自办宴席餐饮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流动厨房,指应农村自办宴席举办者要求,上门提供包工包料宴席加工服务活动的食品摊贩。本办法所称农村自办宴席,指农村地区家庭、其他组织或团体自办的、非营利性的群体性聚餐活动。
农村自办宴席举办者自行采购食品原料,委托他人帮厨并给付报酬的,不属于农村流动厨房的范畴。
农村流动厨房是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依法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PART 02
备案管理
农村流动厨房实行备案管理,取得备案证明的,方可承办农村自办宴席餐饮服务活动。农村流动厨房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农村流动厨房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食品摊贩备案表;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近期两寸彩色免冠照片;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食品从业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复印件;
食品安全责任承诺书;
食品加工制作设备设施清单;
《营业执照》复印件。
PART 03
主体责任
农村流动厨房承办农村自办宴席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食品加工制作场所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动物养殖场所、旱厕、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保持25米以上距离;
具备与承办农村自办宴席食品制作加工能力相适应的工具及贮藏、清洗、保洁、消毒等设施设备,在存放、运输过程中应保持清洁,餐具保洁设施定期清洗消毒;
清洗消毒保洁、冷藏冷冻、食品留样、“三防”、垃圾存放等设备设施功能正常,满足基本需要;
加工服务人员每年健康检查合格,并经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制定农村流动厨房食品安全管理相关制度;
经营过程应避免食品在储存、加工、销售中产生交叉污染和过期变质;
加工制作用水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食品从业人员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
做好食品留样;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立即封存和保留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防止事故扩大。同时立即向市场监管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向举办者出示备案登记证明、加工服务人员的有效健康证明;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范的其他要求。
农村流动厨房在承办农村自办宴席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在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场所加工制作食品;
加工制作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加工制作场所内宰杀活畜禽;
利用不合格的原辅材料加工制作食品,或将回收后的食品加工制作食品;
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
加工制作鲜奶制品等高风险类食品;
加工制作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PART 04
监督管理
属地市场监管所应加强对备案的农村流动厨房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及时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属地市场监管所对备案的农村流动厨房实施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
属地市场监管所应当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对农村流动厨房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综合 |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