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市制定《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发展行动方案》。同时,印发《关于支持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发展的措施》,提出八项措施支持天津自贸区创新发展。

  其中,支持天津自贸区创新发展的八项措施包括:

  一、大力推动前沿技术和新兴产业创新孵化

  二、推进更深层次的投资自由化改革

  三、支持更高水平的贸易自由化探索

  四、打造国际产融合作示范区

  五、提升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服务能级

  六、建设京津冀协同开放的国际合作示范区

  七、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创新自主权

  八、建立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

  

  《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发展行动方案》是天津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自贸试验区创新升级的“自选动作”和“任务清单”。其中,涉及国家事权任务要按照企业需求分出轻重缓急,每年选取若干项,力争2021年底前完成或取得突破性进展;自主实施任务力争2020年底前落地实施。具体方案如下:

  一、构筑开放合作的先进制造研发和现代服务产业体系

  (一)率先推进飞机、船舶、汽车等先进制造业对外开放。

  推动制造业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制定自贸试验区先进制造业市场准入工作指引,推动外资准入前和准入后业务管理措施的紧密衔接,提高“负面清单”开放度、透明度和操作性。加快取消汽车制造行业外资股比及整车厂合资数量等限制,积极引进世界知名外资汽车企业建设研发中心、高端整车及配套项目、无人驾驶技术。取消飞机行业外资限制,包括干线飞机、支线飞机、通用飞机、直升机、无人机、浮空器等,积极引进航空发动机总装、机载系统和关键零部件等外资项目,鼓励外资开展飞机整机维修和部附件维修业务。取消船舶(含分段)修理、设计与制造等环节外资股比限制,支持外资发展邮轮等高端船舶制造、船舶设计研发等产业链高端环节,支持外资高端船舶装备、关键零部件项目落地。

  (二)建设面向全球的高端维修制造基地。

  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保税维修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支持有条件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企业开展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无污染产品的保税维修业务,积极探索开展以企业为单元的保税维修监管新模式。扩大企业自产产品维修、再制造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自产产品“售后”保税维修再制造业务。支持开展飞机拆解维修业务,搭建二手飞机、二手航材及飞机零部件交易流转平台。争取适航取证便利化措施。积极争取允许符合条件的维修企业的维修工具在保税状态下“二线出区”用于现场客户支援,研究制定规范化监管流程。

  (三)加快扩大现代服务业对外开放。

  争取进一步扩大外资增值电信政策实施范围,放开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外资股比限制。鼓励外商投资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或娱乐场所。争取开展通用航空服务(FBO)企业外资开放试点。鼓励外商投资设立国际船舶运输、船舶管理企业。支持外商独资企业投资并从事国际海运货物装卸、集装箱站场和堆场业务。放宽外商设立投资性公司申请条件,申请前一年外国投资者资产总额降为不低于两亿美元,取消对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已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数量要求。开展内地律师事务所与港澳律师事务所联营。取消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外籍技术人员的比例要求,取消外商投资工程设计企业首次申请资质时对投资者工程设计业绩的要求。支持外国知名学校、教育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开展中外合作办学(非义务教育类)。争取进一步放宽或取消外商投资人才中介机构、认证机构的投资方条件限制,支持外资直接入股既有内资人才中介机构。允许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外资资产管理公司、外资租赁公司等外商投资企业以自有资金从事区内商业地产购置及租赁业务,支持使用外币结算。

  (四)积极推进大健康产业创新发展。

  争取对国外已依法批准上市但未获得我国注册批准的药品进口注册申请,可按照新药注册特殊审批管理规定的要求,申请实行特殊审批。争取对医疗机构临床急需且在我国尚无同品种产品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由市人民政府实施进口批准,在自贸试验区内指定医疗机构使用。推动港澳服务提供者和台湾投资者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独资医疗机构,争取开放外资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外资独资医疗机构,鼓励境内外保险资金投资养老实体和医疗机构。在审批自贸试验区非公立医疗机构及其开设的诊疗科目时,对其执业范围内需配备且符合配置标准要求的大型医用设备可一并审批;推动取消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大型医疗设备配置审批,试行备案制。简化外国投资者到自贸试验区设置医疗机构的手续,探索对港澳医师开办诊所取消设置审批,申请备案即给予登记并发放《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外资企业开办诊所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自由选择规模、面积和诊疗科目。争取对外国医师在自贸试验区内执业证照有效期试行放宽至三年;探索建立来华就医签证制度。争取对自贸试验区内医疗机构因临床急需进口少量药品(不含疫苗)的申请,由市人民政府实施审批;经批准进口的药品,应当在指定医疗机构内用于特定医疗目的。优化药品医疗器械和全球协同研发的试验用特殊物品通关程序,对具备条件的生物医药服务外包企业研发用药物、医疗器械样品进口,通关时限缩短至15日,实施“一次审批、分批核销”等柔性入境管理模式。支持开展宠物食品跨境电商模式进口试点,探索宠物食品进口监管模式创新。支持开展抗癌药品跨境电商模式进口试点。

  (五)着力前沿技术和金融科技创新孵化。

  积极引进人工智能、虚拟现实(VR)技术、量子通讯、金融科技等技术开发机构并建设产业化基地。加快区块链、大数据技术在金融、贸易、航运、物流、公共服务等领域的研究和场景运用,建设区块链创新研究院。设立自贸试验区前沿新兴产业培育引导基金和天使基金,实行市场化运作。鼓励引进外籍领军人才和高端人才,经推荐认定后,科研团队的核心成员可申请在华永久居留。在自贸试验区内单位工作的外籍人才,兼职单位也在自贸试验区内的,经工作单位和兼职单位在市外专局、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备案后,可以兼职创新创业。着力打造离岸创新创业产业园,完善人员出入境、通关、知识产权、税收、外汇等配套政策措施,设立签证绿色通道。

  

  二、打造陆海空联动的国际航运资源配置枢纽

  (六)推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功能升级。

  对标国际通行规则,在有效防控危害公共安全、环保、疫病疫情等口岸风险的前提下,探索“一线放开、二线管住、区内自由”的贸易便利化措施,实施开放程度最高的货物进出境管理;境外货物(除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货物及其包装、大宗资源类商品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免于检验、加贴中文标签、注册备案,免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等前置性准入要求。实施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允许非保税货物以非报关方式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保税货物进行集拼、分拨后,可以开展实际离境出口或出区返回境内业务。支持开展保税展示展销常态化运行,允许展品展后在海关批准的保税展示交易场所常年展示展销,并由展销企业集中办理缴纳税款等手续。探索扩大暂时进出境货物品类范围,支持汽车、游艇等运输工具和科教文卫专业设备等暂时进出境,促进旅游、演艺、教育、医疗、体育等跨境服务贸易发展。充分发挥“围网+卡口+账册”综合管理优势,建立信息共享和风险分析机制,综合运用底账数据对碰、风险分析、后续监管、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进行有效监管。

  (七)提升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服务功能。

  争取设立中国(北方)航运交易市场。建立与仁川港、釜山港等周边重点港口常态化对标机制,进一步推出降费提效措施,提高港口国际化水平和综合竞争力。争取中国民航局在自贸试验区设立航空器登记窗口,提供登记服务。加快中国国际航空物流中心建设,支持天津滨海国际机场基地航空公司发展壮大,增开国际客货运航线航班,支持新增“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航线航班。争取扩大包括第五业务权在内的航权安排。支持开展赋予国际铁路运单物权凭证功能的研究和探索,将铁路运单作为信用证议付票据,提高国际铁路货运联运水平,加强国际交流合作。在东疆国际邮轮码头口岸实施国际邮轮入境外国旅游团15天免签政策。创建与邮轮国际配送业务相适应的海关监管制度,争取做实北方邮轮配送基地。支持天津港探索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争取外资五星旗船舶和非五星旗船舶在天津港和其他国内港口之间开展沿海捎带业务。支持天津港开展国际中转集拼业务,建设一站式信息化国际集拼箱物流中心,拓展集拼、保税堆存等服务。创新实施整船换装货物监管模式,允许整船换装“一换多”“多换一”“多换多”。

  (八)推进汽车贸易转型升级。

  探索制定平行进口汽车符合性整改标准和整改企业资质标准,开展标准符合性整改试点。允许综合保税区保税存储多种贸易流向的进口汽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反垄断调查,推动外国汽车生产厂商开放多渠道经销授权。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试点开展二手汽车、二手成套设备等二手机电产品出口。

  (九)建设高水平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推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将覆盖领域拓展至服务外包、维修服务等服务贸易领域,增加“通关+物流”功能,实现从抵港到提离的全程可视化。开发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口岸效率分析系统、边检行政许可签发系统、国际贸易电子服务平台等地方特色功能和应用,进一步为企业提供高效便利的通关服务。

  

  三、增强产业金融和创新金融的服务辐射功能

  (十)大幅放宽金融业外资准入和业务范围限制。

  率先落实国家关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业扩大开放的工作部署,取消或放宽外资股东、股比、经营年限、业务范围等限制。允许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的外商独资或合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开业时一并申请人民币业务。创新自贸试验区金融机构准入制度。支持设立专业化服务机构,为外资金融机构提供咨询、引导、协调、撮合等全流程服务。争取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航运保险机构。允许非投资类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意愿结汇后,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境内新设、收购、兼并、重组等投资业务。允许境内外资机构以自有资金参与境内不良资产处置,丰富境内金融债权处置渠道。允许符合条件的自贸试验区内的外资机构和就业的外籍人士以自有资金购买有价证券。鼓励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聘任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其境外职业经历可视同为相关任职要求。支持第三方支付企业办理境外收付汇和结售汇业务。

  (十一)加大国际化要素市场培育力度。

  争取设立中国金融租赁登记流转平台,推进飞机、船舶、大型设备等租赁资产登记、流转、公示等试点。对现有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赋能,开展保理资产交易业务。支持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医疗药品交易市场。设立大宗商品离岸交易市场,分品类开展保税监管状态下的大宗商品现货交易和交割业务。探索自贸试验区内有需求的要素市场开展外币计价结算试点。

  (十二)支持建设国际产融结合示范区。

  支持率先开展融资租赁外汇配套政策试点。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委支持,探索在电信、教育、医疗、旅游、工程咨询、金融、法律等领域,分层次逐步取消或放宽跨境交付、境外消费、自然人移动等模式的服务贸易限制措施。根据跨境服务贸易特点,实施价格审定、贸易真实性认定等关汇便利化管理措施。争取对有需求的外资租赁、保理公司进一步扩大外债额度。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商业保理企业,基于贸易真实性原则,试点开展离岸、跨境、跨省市的国际保理业务,同时允许保理企业给予融资方一定额度的外币融资。争取设立全国性租赁行业协会。设立航空金融学会。研究探索设立专业化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培育具有区域乃至全球影响力的仲裁中心。率先开展供应链金融、数字经济等产业试点。

  (十三)切实加强金融风险防控。

  以合作监管和协调监管为基础,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金融综合监管试点。率先运用区块链、大数据技术,研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测试金融创新的监管工具,开展金融监管沙盒(sandbox)模式试点。

  四、建设京津冀协同开放的高水平国际合作平台

  (十四)强化服务京津冀协同发展的联动支撑作用。

  依托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机制,推动自贸试验区与京津冀优势园区的产业化合作,共同打造协同开放的载体。争取复制上海自由贸易(FT)账户,拓展离岸账户(OSA)和非居民账户(NRA)金融服务功能,建立跨境投融资账户体系,满足京津冀地区企业国际业务需求。率先开展本外币一体化账户试点。推动自贸试验区租赁、保理等创新经验和业务模式率先向京津冀地区复制推广。设立自贸试验区境外办事机构,更好地服务京津冀企业国际合作。推进京津冀金融同城化,争取金融机构给予京津冀企业区域共享信贷额度支持,建设跨区域协作机制。

  (十五)高水平推进“一带一路”经贸合作。

  支持鼓励自贸试验区企业深度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在沿线国家和地区投资设立和运营各类产业园区,为京津冀企业“走出去”打造国际产能合作海外承接平台。建立与韩国仁川自由经济区、菲律宾卡加延经济特区、柬埔寨柬中综合试验区等“一带一路”沿线特殊经济区的战略协作关系,开展国际产能合作。积极参与中蒙俄经济走廊、中巴经济走廊建设,大力发展以中欧班列(天津)为依托的中转集拼和国际海铁联运,打造京津冀国际物流通道。推动扩大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试点,争取增加QDLP额度,支持外资机构参与,推动国际投资贸易合作。探索合格境内个人境外投资(QDII2)试点。

  (十六)探索促进国际业务发展的财税措施。

  创新推出与国际接轨的税收服务举措,探索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离岸税制安排。研究采取地方财政支持方式,鼓励开展转口贸易和离岸业务。探索开展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间的服务贸易免征增值税等创新试点。积极争取支持,推动允许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及其项目公司参照金融租赁公司,对其融资租赁业务年末资产余额提取坏账损失准备金,对按规定提取的坏账损失准备金准予税前扣除。参照融资租赁政策,争取商业保理税前抵扣政策。争取设立京津冀协同开放创新基金,支持企业跨区域创新合作。

  (十七)统筹推进自贸试验区特色化、差异化试验。

  支持自贸试验区扩展至相关成熟区域,并开展特色化、差异化探索,推动自贸试验区创新升级。

  五、建设高效透明法治规范的国际化营商环境

  (十八)实行透明可操作的市场准入管理。

  对照最新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和《进一步深化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启动外商准入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立改废”,确保各项改革举措依法顺利实施。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围绕办成一件事,积极推进“照后减证”,全面实施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办法,在更大范围内实施“事前承诺+事中监管+事后检查”为主的综合监管,最大程度减少对守信合法企业生产经营的干扰,配套建立“一网通办”的政务服务系统。

  (十九)赋予自贸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

  建立与国际一流自由贸易园区建设相适应的法规和制度体系,适时修订《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根据相关部署,将国家有关部委进一步授权事项直接下放自贸试验区;将金融科技、供应链金融、数字经济、区块链等新金融、新贸易、新科技产业管理职能赋予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探索建立前沿新兴产业市场准入和事中事后管理规则标准。

  综合 | 天津政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