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种新型毒品层出不穷,给禁毒工作带来新挑战。其中,精神类管控药物滥用和私下非法买卖尤为值得警惕。日前,北辰区检察院就陶某某非法向吸毒人员出售精神类药物获利一案,以贩卖毒品罪向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陶某某曾有过吸毒经历,在接受戒毒治疗期间,由医院定期为其开具盐酸丁丙诺啡片用于戒毒。丁丙诺啡因强效镇痛作用,常被用于戒毒者短期或早期脱毒替代治疗,服用后具有一定依赖性和成瘾性,被列入我国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是医院严格管控的“红处方药”,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其他毒品”范畴,严禁私下贩卖和运输。一次偶然的机会,陶某某与“毒友”单某某相识,陶某某利用自己正处于戒毒治疗期,可以合法获得医院开具的盐酸丁丙诺啡片的机会,通过微信交易向单某某进行出售,并用维生素药瓶及其他日用品包装进行伪装后寄出,先后获利4000余元。后陶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移送北辰区检察院审查公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定,陶某某在明知贩卖的药物是毒品的情况下,仍将该药物以非医疗目的多次出售给其他吸毒人员,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经审理,北辰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陶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

  近年来,新型毒品层出不穷,类似丁丙诺啡这样是药物也是毒品的还有很多。如果使用科学得当,它就是将吸毒者拉出深渊的“天使”;若被滥用,就会变成让人堕入深渊的“恶魔”。北辰区检察院在做好刑事案件办理的同时,将这一线索同步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发了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强对精神类药品的管控,切实强化诉源治理,形成司法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