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街道现行设立执行1986年和2002年出台的文件,对人口密度、区域面积、城市化水平、公共服务水平、区位差异等实际因素没有进行统筹考虑,为弥补原先政策的不足,提升基层社会治理精细化,我市制定新的街道设立标准,优化行政区划规模设置……”日前,市民政局就市政府日前印发的《天津市街道设立标准》进行解读。

  设立街道需要达到什么条件?此次《标准》明确提出,在管理幅度方面,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街道管辖范围一般不小于2平方公里,常住人口一般不低于5万人、不超过10万人;滨海新区和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街道管辖范围一般不小于3平方公里,常住人口一般不低于4万人、不超过15万人;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街道管辖范围一般不小于5平方公里,常住人口一般不低于3万人、不超过15万人。

  在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和居委会数量占比方面,有农业的区设立的街道,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应达到60%以上,居委会数量占村、居委会总数比例应达到50%以上。

  “原来政策对街道设立条件不够明确,只是笼统地说‘辖区人口一般以三万至五万为宜’‘街道办事处设置一般以管辖8万人左右为宜’,此次出台的《标准》在指标上进行了分类量化细化。首先,区分了区域间差异,按中心城区、滨海新区和环城四区、外围五区分类设置;其次,突出了城市化指标,强调有农业的区设立街道,在人口城市化和基层组织形态城市化两项指标上要达到相应标准;此外,街道应为辖区内居民提供什么样的公共服务,《标准》也作出硬性规定。”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标准》明确了街道公共服务设施内容,提出在教育、医疗卫生、养老、助残、育幼、文化、体育等方面公共服务设施要符合我市有关标准要求,确保满足辖区内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标准》的出台是否意味着会有街道要重新布局?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就《标准》组织实施进行回应,并表示,在实际组织过程中,要尊重现状,新设立街道应当严格按照《标准》执行;现有街道不符合《标准》的,可结合实际逐步优化规模结构,原则上要保持行政区划数量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