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司机作为一种新兴职业,机遇与风险并存。开着租来的网约车遇到交通事故,可否要求肇事方赔偿停运费呢?日前,西青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网约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小李从某处租赁一辆机动车,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一日,小李行驶时与老刘驾驶的私家车发生碰撞,致使双方车损,小李受伤。经认定,肇事方老刘负事故全部责任,小李不负责任。随后,小李将老刘及保险公司诉至西青法院,要求赔偿其停运损失费和车辆租金共计19680元。

  审理过程中,双方持不同意见。小李认为,自己因为车祸受伤,导致无法从事网约车工作,并且停运期间租赁来的网约车仍需缴纳租赁费,自己的停运损失应由老刘及保险公司赔偿。被告方老刘及保险公司认为,原告虽然声称自己是网约车司机,但未提供网约车的从业资格证,所以其无法证明自己具有从事网约车运营业务的相应资格,也就不存在停运损失的费用。

  同时,小李向法院提交了一系列证明,包括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汽车租赁合同、维修清单和收入流水等。小李希望以此证明,事故车辆为运营车辆,以及在停运期间的收入情况。那么,这些证据充分吗?

  法官解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在“依法运营”前提下,“停运损失”才可获赔。而在本案中,小李能提供车辆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却没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因此,事故发生时,小李无驾驶资质,且其在明知自己不具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资格的前提下,仍租赁车辆从事网约车运营,故小李主张的停运损失和租金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根据有关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营必须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为了公共安全考虑,也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广大网约车司机务必持“双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