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岩坠落摔伤,但在活动前签订了“免责声明”,出了意外就该自己承担吗?昨天,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

  张某参加甲公司举办的攀岩交流赛时,从高处坠落摔伤。张某主张,甲公司提供的地面保护垫质量不达标,应承担赔偿责任。甲公司则表示,其提供的安全保护措施符合标准,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对张某的伤情负责,但因馆内设备调整,无法提供比赛时使用的地面保护垫进行查勘。另查,甲公司在举办案涉活动项目时,并未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张某有专业攀岩教练资质。此外,张某与甲公司在活动前签订“免责声明”,显示张某知晓赛事危险性且愿意承担比赛过程中的风险。张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赔偿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一审法院判定,张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甲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甲公司不服,上诉至一中院。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攀岩是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甲公司作为攀岩活动的经营主体、娱乐场所的管理方、赛事活动的组织者,对进入该场所参与活动的人员,应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甲公司未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且无法提供安全措施地面保护垫进行查勘,亦无法证明其已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是安全保障人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甲公司虽与张某签订了“免责声明”,但不能因此免除其义务。此外,张某作为具有攀岩资质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对风险和损害有充分认知,但其仍选择在无安全绳索的情况下进行攀岩,未尽到高度谨慎注意义务,故张某亦具有一定过错。最终,双方在合议庭主持下达成调解。

  以案释法:

  民法典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见,甲公司作为活动组织者,安全保障义务是其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定义务,即使甲公司与张某签订了“免责声明”,也不能因此免除其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

  法官提醒,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攀岩、蹦床等兼具技巧性和冒险性的运动项目,越来越受到欢迎,但这些极限运动,常常伴有风险,大家在享受这些项目带来的愉悦的同时,也要注重保障自身安全。活动组织者要充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参与者的“免责声明”并不能成为其免除责任“护身符”。同时,活动参与者也应预判风险,合理选择运动项目,科学锻炼、科学参赛,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